为了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2026年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聚焦当前未成年人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面临的突出问题,针对性地作出了制度安排,在现有法律保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分类分层管理机制,强化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压实平台主体责任,构建多方协同联动格局,持续夯实我国未成年人网络空间保护法制基石。

一、以制度创新回应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新形势新需要

(一)坚持依法治网,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供给

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和网络空间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格局,完善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近年来,我国构建了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律体系,在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建立了相关规则。在此基础上,《规定(征求意见稿)》聚焦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核心需求,着眼于加强未成年人网络服务的分类分层管理,强化事前预防的治理理念,从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内容审核、算法管理、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关键环节作了系统化制度安排,是落实党中央依法治网部署、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坚持人民至上,回应亿万家庭安全关切

随着移动互联网尤其是社交媒体平台的广泛普及和深度应用,未成年人触网年龄持续降低、使用时长持续增加,社交媒体已深度嵌入其日常生活与精神世界。第5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5年12月,我国6-19岁网民超2亿人。未成年人因心智发育尚不成熟,更易在算法驱动的社交系统中形成依赖,诱发焦虑等心理问题。当前,未成年人网络产品和服务已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民生议题,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呼吁加强相关立法。《规定(征求意见稿)》直面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制度手段为网络空间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和“安全区”,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人民群众对清朗网络空间迫切诉求的有为之举。

(三)深化治理实践,构建系统性长效保护机制

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治理实践。多部门协同发力,常态化开展系列专项行动,集中整治违法和不良信息传播、网络欺凌、诱导沉迷、侵害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等突出问题;督促网络平台压实主体责任,全面落地“未成年人模式”;同步推进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上网理念,提升辨别网络风险、自我防护的综合能力,积累了大量中国治理实践经验。《规定(征求意见稿)》立足既有实践成果,固化实践做法,补齐制度短板,厘清各主体权责边界,进一步理顺监管协同机制,推动分层分类保护、技术防护、内容治理、素养培育、惩戒问责等有机贯通,实现治理举措由专项整治向常态化、制度化、系统化转变,把实践经验转化为稳定可靠的机制保障。

(四)顺应全球趋势,贡献中国治理方案智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治理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对未成年人心理、行为与安全的深远影响日益显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研究提升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平台的法律门槛,澳大利亚、英国、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已经开始出台或者推进相关立法,对未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年龄等实施限制。《规定(征求意见稿)》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立足未成年人成长网络环境发展变化,针对不同年龄段的认知特点、上网需求以及风险类型,实施差异化保护,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既有效防范网络环境变化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侵害风险,又积极保障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提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规定(征求意见稿)》不仅是对全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浪潮的积极回应,也为全球治理贡献了中国方案。

二、健全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治理框架

(一)科学精准分类施策,提升网络保护效能

分类施策是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精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规定(征求意见稿)》既注重各环节保护措施的有效衔接,又突出不同类型网络保护的差异化管理。一是立足主体功能差异,明确各环节管理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处于网络产品和服务供给的不同环节,对风险的识别、干预和控制各有侧重。《规定(征求意见稿)》将适用范围明确为网络服务提供、智能终端研发制造、应用程序分发等关键环节,分类明确不同主体保护要求。其中,网络服务提供者重在规范内容和功能供给,落实内容安全和适龄保护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重在完善终端保护,为跨应用的管理措施衔接提供支持;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重在加强上架审核和适龄管理,规范应用程序分发。二是立足服务风险差异,明确差异化保护边界。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已对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以及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设置禁止性规定,并明确未成年人模式等相关要求。在此基础上,《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确立了规范性约束与适龄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陌生人网络社交、虚拟亲密关系等网络服务,同时设置了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相关例外条款。明确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音视频、网络直播发布服务以外的其他网络直播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社交、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认知的人工智能等服务的,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

(二)强化未成年人模式管理,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未成年人模式是落实网络保护要求的重要载体。《规定(征求意见稿)》从完善模式建设要求、明确备案管理制度等方面细化制度安排,推动保护功能有效配置、管理规则持续落实、各方措施协同衔接。一是完善模式建设要求。《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未成年人模式在信息内容管理、个人权益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监护人履责等方面的要求,推动保护措施融入内容供给、功能设置和服务运行,强化未成年人模式的综合保护功能。同时,鼓励创新未成年人模式,进一步回应未成年人日益多元、复杂的数字生活需求。二是明确备案管理制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明确备案材料年度核验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约束、压实主体责任,推动模式建设与管理要求落地落实,提升未成年人模式的保护实效。

(三)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织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网络

网络平台是未成年人连接数字世界的主要入口,也是保护措施落地的重要执行者。《规定(征求意见稿)》从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内容审核、算法管理、未成年人模式建设等方面对企业提出系统性合规要求,推动平台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一是守好“入口关”,强化未成年人年龄识别。年龄识别是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直接影响相关网络保护措施落地生效。《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能力,综合运用多重手段和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二是管好“内容池”,加强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发育、价值观念型塑的关键期,网络平台对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主动识别、及时干预,能够阻断有害内容传播蔓延,有效防范各类网络内容侵害。《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自残自杀等威胁其生命健康的极端情境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同时鼓励平台加强专属内容池建设,丰富优质内容。三是把好“算法关”,建立健全算法管理机制。加强算法管理,能够有效防范算法驱动下不良内容持续向未成年人推送传播。《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制度,明确不得设置诱导未成年人用户情感依赖、沉迷以及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四是筑牢“设备端”,压实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与智能终端厂商协同责任。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需要打通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方之间的软硬件壁垒,形成保护合力。《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协同保护义务。要求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为产品设置未成年人模式联动、一键切换等功能;要求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从严审核在未成年人模式下申请上架和更新的应用程序。

(四)构建多方协同联动格局,凝聚网络保护工作合力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牵涉面广、治理链条长的系统工程,涵盖内容治理、技术防控、教育引导、家庭监护等多个维度,《规定(征求意见稿)》构建了多主体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的治理格局。一是强化部门监管合力。《规定(征求意见稿)》从机制上明确了各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规定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工作,教育部门指导和支持学校培育未成年人网络文明素养等,公安机关制止、打击涉未成年人犯罪活动。二是发挥群团组织桥梁纽带作用。《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共青团、妇联、工会、残联、学联等群团组织协同做好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模式推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等工作。三是夯实学校日常教育管理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学校加强对教师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依法规范管理学生带入学校的智能终端产品。强化家校联动机制,双方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四是筑牢家庭守护防线。《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监护人应当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在网络素养提升和使用网络方面,要切实加强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并协助未成年人开启、使用未成年人模式,把好家庭守护关口。

与此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还针对相关主体未按规定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设置了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吊销相关许可等处罚措施,并且规定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性条款,强化法律责任刚性约束,压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责任链条。

三、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纵深发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切身福祉,关乎社会长治久安与民族长远发展。《规定(征求意见稿)》立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时代背景与现实诉求,直面未成年人网络实践中的各类现实风险,为压实平台主体义务、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构建家庭学校协同防护体系,提供了层级完备、实操性强的制度支撑。期待《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汇聚社会各界意见,加快推进立法进程,持续完善配套规范体系,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化水平,切实守护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合法权益。(作者:王志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