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技术深度嵌入未成年人成长轨迹,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其感知世界、学习社交、自我表达的重要场域。技术红利与新型风险如影随形,网络沉迷、算法滥用、隐私泄露、不良信息侵蚀等问题,持续考验着治理体系的敏锐度与执行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积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相关立法修法工作,健全完善保障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纳入全局统筹谋划。9月18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国务院关于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网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征求意见稿)》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坚持精细化治理思路,积极回应信息时代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现实需要,将进一步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创新保护路径,构建分层分类的服务供给体系

《规定(征求意见稿)》立足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创新性提出分层分类的服务供给体系——既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年龄分层保护,又根据网络服务类型推行场景化差异供给,力求在风险防控与合理用网需求之间实现平衡,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奠定精细化治理根基。

一方面,立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同阶段实施差异化保护。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水平、自我保护意识伴随年龄增长逐步发展,不同年龄段群体面临的网络风险有所不同。《规定(征求意见稿)》将十六周岁作为重要年龄分界点,正是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和特点作出的精细化制度设计。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心智发展关键时期,社会阅历有限、自控能力不强,更容易发生网络沉迷、非理性消费等问题,面对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甄别不良信息、抵御网络诈骗的能力较为薄弱。同时,《规定(征求意见稿)》还与《民法典》做好衔接,引入民事行为能力考量因素,对十六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作出例外规定。这类群体已通过劳动获得独立经济来源,实际参与社会生活,法律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制度也回应其使用相关网络服务的需求。

另一方面,围绕不同场景推动网络服务实施差异化供给。若不加区分地向未成年人无差别提供各类网络服务,易带来认知发展、价值塑造、人身安全等多方面风险。《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不同服务场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不得提供服务的类别,针对陌生人网络社交服务、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等危害或者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服务、向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服务等,这些服务随着未成年人使用广度和深度的增加,对其带来的危害逐渐凸显。第二类是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服务的类别,网络音视频服务、网络社交服务等具备现实使用需求、但存在使用风险的服务,明确应当通过未成年人模式提供。这种分层分类的制度设计,兼顾风险防控与未成年人合理网络使用需求,体现出务实、前瞻的立法思路。

二、聚焦重点环节,健全全链条保障实施体系

《规定(征求意见稿)》聚焦未成年人用户识别、内容算法与载体管理等多重关口,从准入把关、过程干预到终端防护层层设防,构建起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保障体系。

(一)加强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既要保障识别精度、实现对未成年人身份的有效识别,以支撑不同网络服务的分类准入,也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的“最小必要”等原则,避免过度采集未成年人个人信息。《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综合运用法定身份证件、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分布式数字身份认证公共服务、非存储式一次性人脸核验、行为特征识别等方式提升未成年人用户识别精准度,切实防范个人信息泄露风险。

(二)强化内容与算法治理。在信息内容层面,《规定(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服务提供者强化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对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发现存在未成年人自残自杀等极端情境,明确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干预并及时联络监护人或紧急联系人,推动网络空间的风险预警有效转化为现实层面的保护救助。在算法审核层面,《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等制度,对算法模型加以约束,禁止设置诱导未成年人情感依赖等的算法模型。此次《规定(征求意见稿)》把算法底层逻辑纳入防护体系,既防范显性问题,也遏制隐性沉迷。

(三)夯实制度实施载体。《规定(征求意见稿)》围绕未成年人模式、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应用程序分发平台服务提供者等提出规范要求,要求提交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服务使用情况报告,同时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范围。这就把保护要求向前延伸至设备入网的源头关口,向深拓展到应用程序分发层面,通过入网检测、年度核验等多重手段形成约束,让未成年人模式真正管用好用,推动硬件终端、应用分发、软件功能各环节保护要求一体落地,构筑覆盖终端的全链条防护防线。

三、优化治理格局,凝聚多方协同共治合力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政府主导,也需要社会协同、家校联动。《规定(征求意见稿)》在权责划分、群团参与和基层治理上作出系统性安排,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生动局面。

一是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齐抓共管。《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模式备案机制,国务院电信部门将移动智能终端未成年人模式纳入电信设备进网许可检测,国家新闻出版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防治,教育部门加强学校网络素养教育和智能设备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制止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通过细化制度安排,清晰厘清各相关部门监管边界与职责权限,推动各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精准履职、协同发力,形成分工明晰、权责统一、衔接顺畅、闭环高效的监管治理格局。

二是汇聚各方主体,强化多元共治。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工会等群团组织扎根基层、联系群众,具备思想引领、权益帮扶、科普宣传的独特优势,能够在刚性监管之外形成柔性社会支持力量。依托群团组织面向未成年人、家庭开展普法宣讲、网络素养科普、亲子用网指导、受害未成年人帮扶疏导等工作,打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地的基层末梢。同时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及时收集未成年人与家长在分龄保护、未成年人模式使用过程中的诉求建议,及时反馈给监管部门与平台主体,以社会柔性治理补位行政刚性约束,凝聚全社会护苗共识,构建行政监管与群团助力良性互动的共治生态。

三是加强家校协同,强化前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凸显家庭与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前沿阵地的作用,健全分层督促落实机制。在校园层面,教育主管部门对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学校责令改正,推动网络素养教育、沉迷风险干预、正向上网引导落实到日常教学管理之中。在家庭监护层面,针对部分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教育义务、忽视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情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可依法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等,及时纠偏不当监护行为。通过校园督导追责与基层劝导双向发力,打通学校教育和家庭监护的联动链条,将制度要求内化为日常实践,有利于构筑起常态长效的基层守护网络。

四、包容审慎监管,以敏捷治理回应技术变革

本次《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主动回应信息技术快速迭代带来的治理革新,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搭建起一套兼顾稳定性与适应性的法治框架。应当看到,人工智能交互等各类网络服务形态仍在不断演化,新型风险可能伴随技术创新持续涌现,《规定(征求意见稿)》并未对规范的网络服务类型作出固化的列举,而是预留了调整空间,国家网信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的现实需要,动态评估、适时调整需要规范的网络服务类型,及时将有关服务纳入分龄管理范畴。这种开放而审慎的制度设计,为持续应对技术演化提供了法治弹性。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非一时之功,更非一方之责。面向长远,引导未成年人健康安全用网还需要监管部门、平台企业、群团组织、家校各方持续协同发力,在实践中细化配套细则、在创新中优化技术手段、在协同中补齐治理短板。重在以分类施策为纲、以全链防护为目、以共治共享为基,织就一张既具刚性约束又富有人文温度的保护网,为亿万未成年人在数字浪潮中撑起一片清朗、有序、充满希望的成长天空。(作者:刘颖,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