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和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网络暴力不仅侵犯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引发广泛的社会风险,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已成为网络空间的顽瘴痼疾。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必须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格局,完善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规范网络内容生产、信息发布和传播流程,督促互联网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预备审议项目中明确了“治理网络暴力和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立法项目”。网络暴力是当前网络空间治理的重点领域,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防范治理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有效维护公民和企业合法权益、净化网络生态是回应社会关切、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必然要求。
7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是我国首部拟以法律形式制定的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将为构建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网络暴力综合治理体系,提升网络暴力治理效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建立网络暴力协同共治格局
网络暴力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密切协作,发挥各自优势,凝聚反网络暴力的合力。《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坚持协同共治,按照参与网络暴力治理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义务设计章节结构,具体划分为“平台治理”“政府治理”“社会共治”“司法保护”,打出预防、制止和惩治网络暴力的“组合拳”。
平台治理是防范治理网络暴力的关键环节,涉及风险防控、处置管理、权益救济等多个方面。《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将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为网络暴力源头治理的关键抓手,明确风险预防、及时处置、权益保障等网络暴力治理责任义务,助力治理模式从被动向主动转变,风险识别与保护能力大幅提升,用户赋能与维权救济机制落地,受害者获得实质性保护。
网络暴力治理涉及网信、公安、电信、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多个部门职责,不仅需要各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还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调查取证、案件督办、监督检查等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反网络暴力工作。《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反网络暴力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公安、教育、电信、民政、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建立网络暴力治理机制。
社会力量是防范治理网络暴力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共建良好网络生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设立“社会共治”专章,一方面,明确网络参与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实施网络暴力活动或者为网络暴力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另一方面,通过压实相关主体的责任并充分调动群团组织、学校、家庭、行业组织、网络“大V”、MCN机构、普通网民等自觉防范和抵制网络暴力活动的积极性和内生动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网络暴力的良好环境。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过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防范、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针对办理网络暴力民事案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可操作性更强;针对办理网络暴力治安管理案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创设网络暴力告诫书制度,公安机关对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可以出具网络暴力告诫书,产生教育警示效果;针对办理网络暴力刑事案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于案件移送、证据移交、提起自诉、协助取证、自诉转公诉、支持起诉等程序性事项予以细化规定。此外,《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案件中引入公益诉讼制度。
二、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暴力治理的主体责任,必须切实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防范治理网络暴力活动。
一是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建立网络暴力特征库、典型案例样本库和预警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暴力的识别、监测和预警,当发现存在网络暴力风险时,及时对异常账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采取风险行为警示、流量限制、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并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或者协助用户启动防护功能。通过风险识别的前置化与精准化,在网络暴力信息形成规模化聚集前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降低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率。
二是建立快速响应机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时,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及其营利权限、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制止网络暴力活动,防止信息扩散,保存相关记录,并向网信等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对网络暴力传播链条的精准切断,有效遏制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跨平台蔓延与流量变现,大幅减少了网络暴力事件的发酵风险。
三是建立惩戒处置机制,《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设置一键防护、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对涉网络暴力账号,采取降低信用等级、列入黑名单、限制或者暂停服务、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通过对受害者的赋能保护,不仅大幅降低了受害者的维权门槛,帮助受害者及时止损,也有效预防了极端悲剧的发生,为司法部门的后续介入提供了有力支撑。
三、强化对网络暴力实施者、帮助者的责任追究
网络暴力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损害他人名誉,甚至极端情况下可能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等严重后果。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实施者应当坚持从严惩治立场,对帮助者依法追究“共犯”责任,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构建了完善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衔接体系,要求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实施网络暴力活动的依法从重处罚。
经济利益驱使下利用“网络水军”实施流量造假、蹭炒热度、造谣引流等有组织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严重侵蚀网络空间的信任基础,酿成网络社会的信任危机,加强信用建设是清除有组织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滋生土壤、减少网络暴力发生的治理方式之一。《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着力加强网络暴力失信惩戒制度建设,明确有关主管部门对因参与网络暴力活动被列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实施失信惩戒,采取在一定期限或者一定范围内禁止注册新用户账号、限制账号功能等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四、加强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帮扶救助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是一种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的群体性侵害行为,受害者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力量单薄,维权成本极高。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难”是反网络暴力工作长期以来的“痛点”。《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针对该突出问题,重点从制度层面汇聚各方力量、多措并举,加强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帮扶救助。一是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和相关网络账号时,应当及时保存网络暴力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在显著位置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快捷取证等功能,为用户依法维权提供便利;二是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和相关事务中,应当依法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并及时告知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申请法律援助;三是明确国家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家庭教育指导等支持和帮助。
面对如潮水般瞬时涌来的网络暴力信息,受害者通常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与道德焦虑,即便后期网络舆情消退后,受害者的生活与心理亦难以恢复到正常状态。法律意义上的暴力既包括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物理性暴力,即“硬暴力”,也包括对人的心理造成损害的精神性暴力,即“软暴力”。《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分别在第1179条和第1183条设置了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与物理性暴力和精神性暴力造成的损害相对应。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反网络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旗帜鲜明支持给予网络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切实保障自然人的人身权益。
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制定反网络暴力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遏制网络暴力蔓延的关键举措,可谓正当其时、恰逢其势且意义重大,集中体现了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将为网络暴力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依据。(作者:刘艳红,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












PC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