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网络生态治理是网络强国建设的重要任务,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抓网络生态治理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守正创新、坚持法治护航、坚持系统观念”。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是网络生态治理的重要抓手,本次修订贯彻落实“五个坚持”,确立“以人为本、分类管理、协同推进、创新发展”原则,顺应互联网技术产业发展新形势,切实回应人民群众呼声和社会关切,进一步健全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准入设立、运营运行全周期管理框架,将持续提升网络生态治理能力,擘画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新图景。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坚守为民初心,筑牢网络权益保护屏障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使用网络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问题,织密网络安全“防护网”,切实守护广大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

一是坚持源头治理,积极回应民生关切。《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水军、网络暴力、虚假网络营销、直播乱象、网络谣言等问题靶向施策,从严划定行为红线,如禁止操纵、利用多个账号批量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制造虚假舆论热点;禁止以误导、欺骗、捆绑等方式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落实网络暴力防护责任;加强对评论、弹幕等互联网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建立健全辟谣机制等。

二是关注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弥合数字鸿沟。《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鼓励研发和提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服务,遵循成长规律构筑防护屏障;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提供适老服务、技术安全应用保障服务和无障碍服务等;关注新就业群体切身利益,规范算法调度、招聘、考核等环节,强调使用算法透明、公平、合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兼顾不同群体差异化需求,彰显网络治理温度与公平正义。

二、《办法》修订推行分类分级管理,构筑精细化治理模式

《办法》修订立足多元化、复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场景,对各类服务实施差异化管理,精细划定服务主体权利义务。

一是坚持分类监管思维,提出差异化治理要求。针对不同业态运营逻辑差异化界定合规义务,覆盖账号运营、网络直播、算法推送、应用分发等当下主流互联网信息服务场景,实现业态划分精细化、监管职责具象化、治理范围全域化的监管架构。推动进一步转向精细化分层治理模式,清晰厘清各类市场主体权利义务,搭建起覆盖面更广、适配性更强、权责划分更为明晰的治理架构。

二是探索分级治理,依据主体规模、影响力进行梯度化管理。针对流量辐射范围更广、舆论引导能力更强的特殊主体增设专门条款,强化其社会责任。《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按照经营规模、流量辐射能力划定梯度治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大型互联网平台、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等的义务,如制定并公开专门的平台规则,及时处理含违法和不良信息相关投诉、举报和申诉,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等,督促其发挥治理主动性。

三是细化重点领域监管要求,明确相关服务规范。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业务,以及金融、教育、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高风险领域,《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互联网账号生产运营者提供其生产运营相关专业背景情况,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者服务资质情况等,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从源头防范跨界违规经营、无证发布专业信息等乱象,降低服务风险,守住网络安全与民生安全红线。

三、《办法》修订坚持与时俱进,增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创新活力

《办法》修订紧跟互联网技术应用迭代演进趋势,主动适配传统互联网迈向智能互联网的时代变革,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将新兴业态纳入制度框架予以规范引导,在坚守安全底线、划定法治红线的前提下,为新技术、新模式预留发展空间,持续激发互联网信息服务业态内生创新动能。

一是立足业态迭代发展规律,重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内涵和规制要求。随着互联网迈入5G与IPv6赋能、算法与人工智能主导的智能互联阶段,《办法》修订紧扣技术发展新形势,进一步理清细化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内涵,并以列举的形式划定管理范围。同时,与时俱进在接入、运行层面对相应条款进行调整,如新增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根服务器运维、域名注册管理要求,补齐用户账号注册、管理、信息发布、实名核验等规则,实现监管规则与新兴技术业态同频适配。

二是增设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彰显立法层面前瞻布局与长远治理思维。《办法》修订专门将人工智能应用、算法推送、智能体分发等新型智能信息服务业态纳入监管范畴,完善备案、测试、内容标识等刚性义务,精准防范深度伪造信息、算法茧房、诱导成瘾等新型风险。以清晰的法规边界划定技术应用红线,依托前瞻性制度设计预留产业发展空间,推动智能信息服务沿着法治化轨道健康发展。

四、《办法》修订深化体系建设,构建协同共治格局

《办法》修订遵循系统治理观念,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管联动,推动相关立法衔接协调。

一是厘清部门权责边界,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明确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其他部门相关职责。强化跨部门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凝聚监管合力,提升整体治理效能。

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科学设置法律责任,监管对象覆盖更全面。《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不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设置了梯度性的法律责任。同时,拟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这将进一步保障网络执法的力度和温度。

三是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增强网络立法的系统性、协同性。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修订制定,我国网络法治体系日趋完备。《办法》进一步适应当前互联网发展治理需求,强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机衔接,明确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办法》此次修订,顺应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趋势,紧扣以人民为中心的内核,加强分类分级精准监管、前沿业态前瞻、统筹协同共治,将助力夯实网络生态治理法治根基,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提供制度保障。(作者:王江,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院长、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