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行政法规,对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发挥积极作用。本次修订立足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法规制度、压实各方治理责任、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对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营造清朗网络生态、护航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修订《办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办法》是规范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筑牢网络法治基石的重要行政法规,自2000年施行以来,对于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准入规则、压实平台信息治理主体责任,维护网络空间信息内容安全,保障网民、企业等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修订坚持促进行业发展、筑牢安全底线、保障合法权益的基本导向,就新业态新模式治理短板补充完善相关制度,填补立法空白,进一步健全了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一是立足技术产业发展实践,夯实网络综合治理根基。当前,信息技术迭代提速,平台集群化运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算法个性化推送等新业态新模式深度普及,信息传播呈现瞬时化、全域化、隐匿化特征,虚假信息、低俗不良内容、涉风险舆情能够跨平台、跨地域快速传播扩散,网络治理面临新风险新挑战。本次修订通过系统化、体系化制度设计,明晰各类信息服务主体的行为边界,明确信息内容规范与风险防控责任义务,构建覆盖内容生产、分发传播、算法推送、风险处置的治理机制,有效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风险,健全网络生态治理长效机制,为维护国家发展利益、筑牢网络安全屏障提供坚实制度支撑。
二是健全网络法律治理体系,补齐新业态分层治理短板。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陆续出台多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针对部分重点问题的规定仍存在规则碎片化、层级效力不足、新旧业态适配不均等问题。现行《办法》全文共27条,在应对平台化、智能化等新型服务场景上,存在适用性和针对性不足等问题。本次修订聚焦各方高度关注的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对信息内容治理带来新挑战等问题,新增设置平台信息服务、智能信息服务专节,在上位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有关制度要求,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实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精细化治理”。
三是健全公民权益保障机制,守护社会公共利益与民生福祉。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融入群众生产生活、社交消费、知识获取等方方面面,平台算法推送、智能信息服务、规模化内容传播直接关系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秩序。当前,算法滥用、虚假信息、网络暴力、自媒体乱象、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等问题多发频发,严重侵害网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本次修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发展秩序,依法保障网民合法权益,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健全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紧跟信息技术发展趋势,立足网络治理需求,在现行《办法》围绕互联网信息服务设立、运行、监督管理等方面构建的规制框架下,进一步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全网络法治体系提供重要支撑。
(一)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坚持促进发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遵循信息技术发展规律,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的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动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鼓励构建开放共享、互利共赢的行业发展生态,增强互联网信息服务创新活力。同时,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多元共治格局,实现风险可控、业态活跃、秩序规范的综合治理目标。另一方面,筑牢网络安全屏障。明确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恐怖主义、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要求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并切实压实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的主体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二)坚持精准治理,针对不同类型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确运行要求。《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明确一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义务基础上,进一步对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提出针对性要求。针对一般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经营者须依法取得服务核准与经营许可,上线30日内办理公安联网备案并公示资质编号,并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管理、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和内容导向管理等制度。此外,要求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针对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其持续公示平台规则或者平台规则的链接标识,建立互联网账号信用记录制度,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页面展示有关信息,并明确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相关管理要求。同时要建立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入驻管理等。针对智能信息服务提供者,要求加强生成合成内容管理,依法对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进行标识;规定规范算法推荐技术应用,不得利用算法实施扰乱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督管理行为;明确加强与平台信息服务直接相关的劳动者权益保护,要求确保算法透明、公平、合理,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合法权益等。
(三)坚持多维协同,构建权责清晰的监督检查体系。一是纵向压实层级监管责任。明确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等,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等,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二是横向建立跨部门协同执法机制。要求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三是明确监督检查要求。加强部门对平台履责监督管理,明确重点检查平台投诉举报和申诉处置、违法信息处置及依据、不良信息防范抵制、互联网账号信用管理、平台规则和用户协议制定修改和征求意见情况等。
(四)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细化法律责任规定。《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构建了梯度化、类型化的惩治规则。一是对准入类违法行为从严处置。针对无证经营电信、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超许可范围运营行为,设置没收违法所得、3至5倍违法所得罚款等罚则,无违法所得或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二是分类规范平台日常合规违规惩戒。对备案逾期、未落实信息管控、智能体安全管理缺位、拒不配合监管等行为,分层设置警告、限期整改罚款等法律责任,最高可处1000万元罚款。三是打通多维度追责闭环。明确网信、电信、公安等多部门要协同执法,区分平台、公众账号运营者、接入服务商进行差异化追责。同时增设失信惩戒机制,将严重违法主体纳入互联网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限制或禁止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惩戒措施。
三、推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向上向善发展
良法善治,重在落地、贵在长效。本次修订是适应新时代信息技术发展形势的制度成果,精准回应了当前互联网治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为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监督管理提供了高位阶、可落地的法治依据。立足网络生态治理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大势,新规的落地实施将成为网络治理的重要抓手,逐步形成适配新业态、兼顾发展和安全的治理范式。
同时,网络法治建设始终与技术创新、业态演进同频共生。伴随信息技术快速迭代、智能应用的持续普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模式形态、风险结构、治理场景不断出现新挑战,对法律制度的前瞻性、适配性、精细化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次修订构建了完整的制度体系,能够有效解决当前阶段网络治理的突出矛盾,奠定了新时代互联网信息服务法治化治理的制度基石。未来,将持续跟进平台经济、智能信息服务等新业态的发展形势,精准研判新型网络风险,通过常态化制度评估、规则优化完善,推动法制供给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作者:王志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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