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2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公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管理规定,明确了在境内提供和使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则。《规定》构建了从设立运行到服务规范再到监督检查的全链条闭环治理机制,通过平台、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法律定位、运营规范和主体责任等制度设计,有力提升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治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为跨平台、矩阵化、规模化的新型传播业态提供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一、《规定》适应推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需要

当前,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深度融入网络舆论传播、新媒体发展、直播电商等领域,对网络生态建设和网络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伴随行业高速发展,不良信息传播、虚假营销、经营失范等乱象也逐渐多发,扰乱网络传播秩序,制约行业健康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及时出台《规定》,持续强化该领域法治化、规范化管理,是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

(一)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推动新业态高质量发展。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是网络内容生产、直播电商等新业态的重要支撑。该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发展模式较为粗放,部分市场主体存在刷量控评、虚假宣传、恶意竞争等不正当经营行为,破坏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部分服务主体商业化运营不规范,存在直播虚假带货、售后服务缺失等问题,引发消费纠纷和行业矛盾。《规定》构建起政府监管、平台履责、主体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共治格局,实现内容生产、分发传播、商业运营全链条闭环治理,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摒弃粗放逐利的发展模式,推动行业从流量驱动向合规驱动、质量驱动转型,持续规范新业态发展秩序,为其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筑牢网络空间安全防线,维护良好网络秩序。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依托规模化内容生产、矩阵化账号运营、跨平台传播扩散的优势,影响网络内容供给质量。部分经营主体存在重流量、轻导向的倾向,内容审核把关不够严格,内容品质和价值引领不足,不利于主流价值传播和良好网络生态培育。通过常态化规范监管,能够压实有关机构的内容管理责任,明晰内容生产、分发传播的行为边界,从源头提升内容质量、规范传播秩序,引导行业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三)健全个人权益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业态链路长、参与主体多,直接关联平台、内容创作者、消费者以及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涉及大量网络数据与个人信息的处理,社会覆盖面广、公共关联性强。现实中,部分服务主体依托行业话语权和信息优势,设置不平等合作条款、侵犯创作者知识产权、克扣创作收益、误导消费者等。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通过制度化约束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能够进一步厘清服务主体权责,健全创作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等全链条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规定》特色鲜明构建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全链条治理体系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和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等主体在设立、运营、提供服务等环节中的义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要求。

(一)明确设立要求,层层筑牢内容安全关口。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作为网络内容生产、包装、传播的重要主体,集聚流量与传播优势,一旦缺乏系统性准入管控,极易滋生低俗炒作、虚假营销、违规传播等乱象,严重破坏网络生态。为了从源头整治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行业无序发展乱象、防范网络信息传播风险,《规定》通过多部门各司其职、联动发力,在机构设立、内容运营、网络准入等方面严格把关,从源头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守住网络内容安全与价值底线。其中,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网络表演经纪活动、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同时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按要求将入驻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

(二)明确运营要求,压实平台全链条管理责任。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作为网络内容生产与传播的重要主体,业态灵活、数量庞大、传播覆盖面广。为提升监管效能、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规定》细化完善平台对入驻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管理义务,明确多项常态化、具体化监管举措,构建起依托平台前端管理、权责明晰、全程可控的治理体系。主要包括:落实入驻准入管理,通过与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签署正式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责边界,夯实管理基础;严格核验资质信息,杜绝违规主体入驻平台;推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信息安全风险;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平台规则、入驻协议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要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等处置措施;涉及关闭账号等更严重处理措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明确服务规范,细化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合规要求。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掌握内容传播、流量分发、直播运营等重要环节。《规定》从行为约束、未成年人保护、经营规范、违规处置等维度,明确了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的刚性义务。首先,划定严格行为禁区。明确机构不得实施十一项特定行为,清晰界定经营与传播红线,如不得以炮制议题、合成伪造、臆测编造、拼凑剪接等方式混淆视听,或者恶意集纳、翻炒负面信息、旧闻旧事,误导公众;煽动网民情绪,挑动群体对立、地域歧视,制造负面话题撕裂共识等多个方面。其次,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压实守护责任。明确要求机构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全方位筑牢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屏障,防范网络不良因素侵害其身心健康。最后,健全违规处置与约束机制。针对热门的直播电商业态,要求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机构及账号生产运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建立完善商品选品、纠错、合规审核、违法行为处置等全链条工作机制,实现直播营销事前审核、事中管控、事后纠错,有效治理虚假营销、违规带货等乱象,净化直播电商生态。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签约公众账号,要求及时采取警示提醒、暂停提供服务等处置措施,主动参与治理账号乱象、规范签约主体行为。

(四)明确监管职责,强化有关部门之间的联动共治。为构建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各级各部门监管职责与协同工作机制。一是设置了纵向层级管理、横向部门联动的监管机制。国家网信部门统筹推进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牵头抓好本辖区内相关治理和监管工作,属地各相关部门依法分工落实监管任务。同时,网信部门及时与相关单位共享备案信息,各部门常态落实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制度。二是规定了监管配合义务。平台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和协助。三是明确了清晰的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与相关立法进行了衔接,规定可以依照《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如果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可以进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应罚款。

三、持续健全规范与创新并重的网络生态治理体系

制度的真正价值,要在落地实践中检验,在不断优化中提升。从行业治理规律研究观察来看,一项制度从出台到见效,需要在落地推进中持续跟踪、及时总结,结合实际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不断优化完善。尤其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深度融入内容生产与传播的背景下,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的行业业态、传播模式、风险形态都在持续发生新变化,对制度的适应性、前瞻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这就需要各相关方一方面要压实监管责任、抓好《规定》的落地执行,通过监督检查、公众监督等多种渠道收集行业运行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动态机制,根据行业发展的新特征新需求,及时对监管规则和方式进行优化调整。在守住内容安全底线、维护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行业创新发展留出足够空间,持续推动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的良性发展。(作者:王志勤,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