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十部门联合公布《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促进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作为立法目的,聚焦电子单证的重点领域、重点问题,构建促进和规范电子单证应用的制度体系,奠定了电子单证推广应用的法律基础,对提升我国货物贸易和物流运输行业的数字化水平,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定》紧密围绕立法目的,多措并举助力电子单证推广应用
《规定》以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为立法依据,内容多为鼓励性、自愿性和促进性条款,有助于提振市场预期,释放电子单证推广应用的发展新动能。具体从三个方面促发展:一是技术创新与标准建设双向发力。《规定》鼓励电子单证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发展注入动力;明确有关部门加强电子单证领域的标准制定,通过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持续优化,推动电子单证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升级。二是以平台自律规范业务发展路径。电子单证活动是依托电子单证平台系统、基于平台交易规则而开展的经营活动,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在此过程中承担核心角色。《规定》明确支持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通过制定业务规则等方式强化平台自律,为促进电子单证业务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三是政策鼓励跨境电子单证业务。鉴于电子单证在国际货物贸易运输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规定》鼓励我国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依法依规向境内外用户提供跨境业务服务,促进国际贸易、运输等领域的电子单证应用。
二、《规定》着重突破关键领域,以急用先行满足产业发展需要
“单证”的概念在我国《电子签名法》中有所提及,广义的电子单证概念非常宽泛,类型多种多样,其涉及的法律关系和面临的法律问题亦有所不同。《规定》明确将电子单证定义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货物运输、货物仓储、货物保险等法律关系的单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提单、电子海运单、电子铁路货运单、电子航空货运单、电子公路货运单、电子多式联运单证等电子运输记录,以及电子仓单、电子货物保险单等”。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方面,《规定》中电子单证既与新修订《海商法》中电子运输记录做了充分衔接,同时将电子单证的应用领域更聚焦,主要聚焦在货物贸易和运输过程中涉及的电子单证,以“小快灵”立法重点解决货物贸易和运输领域电子单证法律保障不足的问题,为提高货物贸易和运输数字化、便利化水平营造良好法律环境。另一方面,《规定》对已有明确规定的电子单证不作重复部署。《规定》排除了两类相关电子化凭证:一是行政管理领域由行政机关核发的电子证照;二是采用电子形式的特定金融凭证,包括证券法意义上的股票、公司债等证券,以及票据法意义上的汇票等票据。后者的规范与调整,可依照证券、票据等领域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规定》聚焦解决重点问题,保障电子单证系统的健康有序发展
电子单证分为可转让与不可转让的电子单证,《电子签名法》中已明确不可转让的电子单证的法律效力,而可转让电子单证的转让规则与转让效力的界定始终是困扰行业发展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电子单证的签发、存储、转让等活动都是通过电子单证系统进行的,电子单证的数据安全和电子单证转让方法的可靠性也都是由其依托的电子单证系统决定的。《规定》参考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电子可转让记录示范法》、英国《2023年电子贸易单证法》和新加坡《2021年电子交易(修订)法》等,明确鼓励相关机构、组织和个人通过可靠的电子单证系统从事电子单证相关活动,并清晰界定了电子单证系统的可靠性判断标准。这是《规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贡献,为解决电子单证系统的核心运营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通过鼓励应用可靠的身份验证服务、认证电子单证系统可靠性、规范电子单证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电子单证及系统的合法有序应用。
四、《规定》注重法律衔接适用,有利于强化政策创新协同
《规定》以电子单证为规范对象,与我国多部法律之间都存在密切的关系,将进一步凝聚政策合力,助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一是与《电子签名法》加强衔接。电子单证是一种数据电文,且电子单证内容中通常包含相关主体的电子签名。因此,对电子单证和电子签名的效力,应当结合《电子签名法》和本《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判断。二是基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本《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其关于电子单证系统运营者的法律义务,是基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规定的,并未新创设法律义务。三是落实新修订《海商法》。电子运输记录是电子单证的类型之一,目前,新修订《海商法》对于电子运输记录作出了规定,《规定》出台是对《海商法》相关任务部署的落实。(作者:周学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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