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保障专项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有关要求,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15日
中央网信办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网络安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更好满足国家网络安全战略需求,服务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网信办主责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网安专项”)。
第三条 网安专项实施坚持服务国家需求、实战应用导向、加强统筹协调的原则,将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能力建设中有效使用、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检验项目实施成效的标准。
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加快成果产出应用。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
第四条 中央网信办是网安专项的主责单位,对实施绩效负总责,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局、国家数据局、中央军委联合参谋部成立网安专项协调小组,负责指导需求凝练、项目布局、绩效评价等工作。主责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提出重大需求、任务布局及网安专项设置建议,编制网安专项实施方案;
(二)制定网安专项管理制度,组织征集重大技术创新需求,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三)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委托专业机构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四)配合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网安专项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结验收等。
第五条 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作为主责司局,负责网安专项组织实施,组建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小组运行日常工作。
第六条 建立责任部门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安全相关部门在网安专项项目管理中的作用,原则上每个立项项目确定一个责任部门,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参与中期检查、实施成效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中央网信办根据网安专项管理需要提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议,并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网安专项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资金拨付、过程管理、监督检查、里程碑考核、综合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中央网信办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对专业机构履行具体项目的日常监督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对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以及专业化能力等进行督导检查。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违规、材料提交不实等问题,涉及专业机构审核把关不严、过程管理不到位的,倒查其管理失职责任。对专业机构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扣减项目管理费、压减任务委托数量、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
第八条 网安专项充分发挥网信领军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鼓励支持有能力的网信企业牵头承担网安专项项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九条 网安专项支持网络安全实战型人才培养,聚焦国家网络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培养一批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战略型、创新型、尖端技能型网络安全高端人才。
第十条 网安专项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一条 中央网信办组织编制网安专项实施方案,按程序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网安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是网安专项项目安排的基本依据。年度项目安排应当按照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网安专项项目对科技研发、成果转化、标准研制、产业培育实行同设计、同推进、同考核。
第十三条 年度项目部署应当围绕国家网络安全工作广泛征集技术创新项目需求,需求提出单位包括:
(一)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部门;
(三)党政机关重要信息系统等重点防护对象的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省级党委网信办;
(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
(五)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型创新主体、学会协会、科研共同体。
相关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应当提供详细的立项依据、实际应用场景、应用技术指标等。
第十四条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结合各单位提出的需求组织开展需求凝练,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研究内容、指标要求、责任部门、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避免交叉重复。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应当就项目申报指南广泛听取部门、高校、科研机构、行业领军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型创新主体、学会协会、科研共同体意见,书面征求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需求单位的意见,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经中央网信办室务会审议通过后,印发相关单位并按程序发布。公开指南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发布。自指南发布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揭榜挂帅项目(课题)负责人无年龄限制。
第十七条 专业机构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经中央网信办同意后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与评审工作,并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提出年度项目安排建议(含预算),报中央网信办批复后组织实施。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八条 立项批复后,在中央网信办和责任部门指导下,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起草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核心指标、考核方式、预期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和效益等。
项目任务书征求责任部门意见后,由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并报中央网信办备案。专业机构按有关规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经费。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网安专项项目检查验收包括中期检查、自评估、实施成效评估、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检查验收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中央网信办会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推荐确定检查验收专家库。
第二十条 在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牵头组织下,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派员全程参加并严格把关。中期检查专家不得少于11人(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其中责任部门推荐的专家不超过30%,其他专家由专业机构在检查验收专家库中抽取,组长由责任部门确定。
中期检查采用专家独立投票打分方式进行,专家同意票数超过2/3且平均得分超过75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否则为“未通过”,并根据专家投票打分情况形成中期检查意见。对于“未通过”项目,设置半年整改期,仍然“未通过”的,按程序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周期满2个月内,提交项目自评估报告和验收申请。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功能指标、性能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第三方测评机构开展评估和测试,并出具报告。涉密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示范应用的,应当请示范应用单位出具应用成效报告。项目下设课题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完成课题验收后,再申请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2个月内,责任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考核指标,对项目完成情况、项目成果应用、项目成果软件开源和效益情况进行实施成效评估,以部门名义出具项目实施成效评估报告,提交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
科技成果评价突出市场和用户导向,把引领产业发展、服务国家战略、维护国家安全作为重要评价标准。
第二十三条 实施成效评估报告中应当对项目实施成效给出明确的评估意见,并详细说明评估依据。评估意见分为四档:
(一)“优”,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项目成果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在国家网络安全保障工作中得到充分应用,取得良好效益,较好满足部门网络安全工作需求;
(二)“良”,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项目成果在国家网络安全工作中得到应用,发挥一定作用,部分满足部门网络安全需求;
(三)“中”,项目能够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四)“差”,项目未能全面完成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根据责任部门出具的实施成效评估报告,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成果、经费执行情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出具验收报告,提交中央网信办作为结项依据。中央网信办于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对于责任部门实施成效评估意见为“差”的,原则上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未通过。
中央网信办从责任部门实施成效评估意见为“优”的项目中评选产生优秀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第三方测评机构应从符合检测资质、能力等相关要求的机构中选定,经责任部门同意后,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参加检查验收的人员应当为项目参与人员,未参与项目人员不得参加,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其他人员代为汇报的,应当报专业机构同意。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请托、干扰专家检查验收工作,一经发现核实,中期检查和综合绩效评价按照“未通过”处理。
涉及示范应用的项目,专家组原则上应当通过现场考察的方式进行检查验收。
在检查验收过程中,涉及的专家名单、投票、打分表、过程意见等敏感信息内容,按照工作秘密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检查验收公平公正,参与相关环节专家遵循回避原则。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与该项目(课题)负责人或项目骨干存在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与项目组存在合作关系、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况,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八条 科技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网安专项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青年科学家项目”等组织模式。
第三十条 坚持实战应用导向,原则上不设立理论研究类项目。以应用为导向设置考核指标,考核指标由责任部门商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确定,原则上不设置论文指标。确需利用网安专项项目成果发表论文的,应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有关要求进行标注。
第三十一条 坚决破“五唯”,对项目负责人无论文、学历、职称、资历、项目经验等方面要求,鼓励有信心、有能力组织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的优势团队申报项目。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专家督查制度,中央网信办组织专家组开展网安专项研究成效督查,确保项目能够完成预期目标,产生重大创新成果。专家督查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进展介绍,调研摸清项目实际进展、预期重大创新成果、存在问题;
(二)结合责任部门关于项目成果的考虑,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研究提出重大成果并持续推进创新研究;
(三)就项目创新成果向中央网信办和责任部门提出意见建议。
专家督查采用听取汇报、现场考察等方式开展,主要目标是服务重大创新成果产出,相关督促工作要直奔主题,与中期检查等管理工作区分开。
第三十三条 建立项目信息报送工作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要求向专业机构报送信息,主要报送内容为:
(一)重要工作进展信息,包括启动会、中期检查、专家督查、结项验收等重要节点进展情况,以及领导同志批示、责任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调研和听取工作汇报、呈报重要研究报告等情况;
(二)重大研究进展信息,包括项目关键指标完成情况、关键核心技术突破、示范应用成效等;
(三)研究报告信息,包括国内外同领域研究最新进展,以及在项目研究中发现的影响国家网络安全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等。专业机构收到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信息后,汇总整理报送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可以采取约稿等形式,通过专业机构要求重点关注的项目有针对性地报送信息。
第三十四条 建立重大问题风险及时报告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发现项目重大问题风险时要及时向专业机构报告,专业机构发现项目执行、经费使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问题风险时,应及时向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报告并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调整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预算总额调剂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批复;
(二)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课题间预算调剂等重要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备案;
(三)其他一般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审核批复报专业机构备案,专业机构做好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方均可提出撤销或终止项目的建议。专业机构应对撤销或终止建议研究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商责任部门同意后批复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国家政策法规变化等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情况;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它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撤销或终止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经专业机构核查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后,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专业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七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专业机构提出意见,报网安专项管理办公室商责任部门同意后批复。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未通过的,按原渠道追回项目结余中央财政资金,项目负责人暂停5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对项目承担单位行函劝诫。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报告并履行项目(课题)负责人调整程序: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等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并作出违规行为认定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处分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的情况。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迟报、漏报、瞒报上述情况的,暂停该单位2年网安专项申报资格。
第四十条 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编制网安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执行情况报告,按程序报送科技部。
网安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中央网信办会同专业机构对网安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四十一条 网安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网安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四十二条 加强网安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四十三条 网安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
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鼓励网安专项创新成果(包括源代码、配套文档、实验数据等)以适当方式开源共享。
第四十四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四十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网安专项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网安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中央网信办对网安专项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对受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专业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日常监督,按要求及时汇交监督检查数据,推动数据共享。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审计监督、第三方监督等外部监督协同,并落实科技伦理监管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网安专项资金管理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5〕2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涉及网安专项保密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保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央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