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气象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令
第45号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已经2025年3月4日中国气象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气象局局长 陈振林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5年4月23日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促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开展气象应用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提供者),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提供气象应用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发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促进创新和依法治理相结合,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
提供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生成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以及虚假有害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全国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工作协调机制。国家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工作。地方网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提供者加入气象行业组织。气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提升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参与国际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应用服务的发展和治理,积极开展平等互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参与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相关国际规则、标准的制定。
第二章 支持与促进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人工智能与气象监测预警、预报预测、数值预报等领域深度融合应用,推进人工智能气象数据、算法和算力深度发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推动人工智能在旅游、能源、交通、金融等气象服务领域的推广应用,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场景。
第八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设气象领域人工智能基础数据库和专题数据集,依法推动数据要素分类分级开放共享和流通。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进入开放共享和流通环节的数据要素匹配气象数据身份标识。气象数据身份标识应当包含气象数据来源、提供者、提供内容、被提供者、使用期限、使用范围等基本信息。
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按需推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算力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算法模型创新,加快面向应用服务的算法模型研发与推广。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健全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对接交流平台,加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构建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协同创新机制。
第十一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完善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成果转化机制,健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依法保护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软件作品、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联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共同建设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人才实训基地,完善人才的评价与奖励机制,优化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人才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推动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相关标准建设,鼓励和支持提供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其他组织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人工智能气象应用算法和模型的质量评估机制,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示范,推动人工智能在气象业务领域的转化、准入和应用,鼓励人工智能气象服务的应用场景开放。
第三章 应用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 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提供者中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提供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算法备案和安全评估。
第十六条 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获取标注相应气象数据身份标识的气象数据,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气象数据。
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添加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确保标识的可读性和安全性,建立信息溯源机制。
提供者应当基于应用服务类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应用服务内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 提供者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算法安全审核、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发布审核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确保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安全、稳定、持续。
提供者应当对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进行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和控制,开展安全评估和质量评价,采取必要措施防控风险。
第十八条 提供者应当设置投诉举报入口,用户发现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存在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有权通过投诉举报入口反馈,提供者应当及时受理并处理。
第十九条 提供者不得向社会发布和传播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鼓励提供者研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通过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
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进入相关应用服务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有权要求提供者提供气象数据身份标识。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网信等有关部门开展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领域的数据安全监管。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约谈,并要求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中涉及数据出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网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中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气象主管机构投诉、举报。
第二十五条 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提供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二)传播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人工智能气象应用服务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