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中,“网信”第一次在国家法律中出现。其中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写道:网信、电信、公安、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删除相关信息,或者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

自互联网接入中国,网信部门被写入国家法律这个层面,还是第一次。

 落实网信部门的法定职责

经国务院授权,网信部门自成立之日起,其最主要的职责,就是全面负责互联网信息监管,涉及互联网信息传播宏观战略政策的制定和落实,也包括互联网信息传播基本秩序的建构。为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务院同时还授权网信部门在互联网信息监管过程中,对域名注册、互联网地址分配、网站登记备案等基础互联网事务进行管理。

在互联网成为中国经济增长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中国的正常发展,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都离不开网络基本秩序的建构,离不开互联网发展策略的调整和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治理和控制。在国际反恐形势日趋严峻、恐怖活动的实施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也日益成为恐怖分子利用的主战场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通过政府机关能够掌控和运用的基础设施,扩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监控范围,提升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监控力度;也纷纷通过立法的方式,授予执法机关更多先发制人的权力,从而确保执法机关能够具备对恐怖行为的预判能力和打击能力。

中国制定《反恐法》,用法律和法律确立的机制来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作法,顺应世界潮流,与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相互响应,是世界反恐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适应反恐活动极端化、组织化和网络化等特点而采取的最有力措施。而明确各国家机关在反恐过程中的部门职责和权限分工,不仅有利于更高效力地展开反恐的各项工作,而且有利于避免反恐活动的扩大化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伤害,在有效进行反恐活动的过程中,确保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在反恐政策的制定、反恐活动的开展越来越离不开对网上信息、数据进行监管、预判和分析的情况下,对互联网信息负有全面监管职责的网信部门出现在《反恐法》当中,并且是监管反恐信息和处理涉恐信息的主要协调部门,这是开展反恐斗争,尤其是反击利用互联网而实施的恐怖活动而提出的内在要求和机制保障。

 建立互联网治理长效机制

《反恐法》出台之前,无论是在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里,还是在全国人大和行政机关制定的专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在配置互联网事务管理权限和职责时,都没有涉及到网信部门。而这次的网信部门写入法律,除了是对2014年以来网信办所开展的各项工作的肯定,也传递了要建立以网信部门为龙头、为核心和中枢的信息;由网信部门作为中枢而开展互联网各项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也将在实践中逐步确立,稳步夯实。

2012年,中国互联网开始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和云计算时代,互联网与现实生活的重合度越来越高,在许多方面,甚至能够完全等同于现实。围绕互联网治理而设立的网信部门,将通过自己主动积极地行使国家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责的方式,带领互联网涉及的各利益相关方,稳定而长久地发挥应有的作用,而这种管理互联网的体制和机制,也会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011年5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成立。其主要职责包括落实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针政策和推动互联网信息传播法制建设等。2015年12月27日,“网信”第一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出现。 图/本刊记者 潘树琼 摄

 探索互联网治理中国模式

互联网以其无国界、去中心等特征,加之技术不断发展导致的互联网连接能力的增强,在给世界各国人民带来信息分享等便利的同时,也成为西方国家在全球推行其价值观和治理模式的最重要的工具。在这个过程中,西方治理互联网的经验和形成的制度与中国的治国治网理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

在互联网治理方面,是盲目模仿西方的治理经验,听信西方国家所宣称的信息自由等价值观,全面开放中国的互联网市场,还是独立自主,坚持探索治理互联网的中国经验,时时在考验着中国政府。

不仅如此,互联网使全世界的人联系在一起,在这种情况下,出于个体寻求、接受和传播各种消息和思想的内在需要,作为单个的用户必然会对信息的自由流动或跨国界流动更加推崇,而对国家基于主权与信息安全和社会管理之需要而实施的信息管制更加反感。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在治理互联网的过程中,不仅面临着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也面临着国内民众的压力。

从中国接入互联网并开始系统探索治理互联网道路,到目前形成相对稳定的互联网治理理念和相对完整的互联网治理规则体系,可以说中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道路,形成了凝聚中国智慧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治理经验。而网信部门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中枢,对互联网发展的宏观政策和治理体系建构进行综合协调和统筹,负责越来越严峻的反恐斗争中的信息管理工作,是中国治理互联网过程中形成的独特的治理经验。

第一次将网信部门写入法律,是对这种在治理互联网过程中形成的体制和机制的肯定,但这并不是说,这种体制和机制已经趋于完善,相反,随着《反恐法》的生效和中国治理互联网的逐步深入,这种治理互联网的中国经验,还会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在互联网由少数人应用到成为全民基础设施的过程中,如何平衡互联网快速发展的同时,又通过积极有效地治理来减少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不少国家都在不断探索互联网治理的本国模式,努力建构互联网治理的长效机制。中国历史久远、人口众多,自然也需要在这些国情的基础上,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

网信部门的产生和其职责的逐步明确,以及在治理互联网过程中定位的逐步明确,到形成目前较为稳定的结构,是中国不断探索互联网治理路径的结果,是中国治理互联网过程中形成的一整套较为稳定高效的治理模式。网信首次写入国家正规的法律文件,既是对网信部门在反恐信息治理过程中作用的充分肯定,也是对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机制体制的肯定。未来网信部门及其开展的相关工作,以及网信部门自身的建设等,都不会是静止的,一成不变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与总结。

(王四新: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徐菱骏:中国传媒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