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委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南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对加强数据管理使用、促进大数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谢圣仁介绍,《办法》将公共数据明确界定为“本市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的各类数据资源”,首次将公共数据的管理范围从政务部门拓展到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符合国家、山东省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和济南市工作实际,有利于发挥公共数据对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作用。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市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立公共数据资源管理制度,综合管理、调度和使用全市公共数据资源。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按照本级统一规划,分别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特别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强化部门、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职责,符合公共数据管理实际,有利于《办法》的贯彻实施,在国内同类立法中具有创新意义。

在管理规则上,《办法》将公共数据的采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等全链条进行规范,构建一体化平台,促进各级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公共数据纳入统一的规范化管理。同时规范公共数据的开发利用原则,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措施,最大程度地实现维护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机统一,切实做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此外,《办法》明确,各级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共享和应用中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使用开放数据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地彰显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的法治精神,为做好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记者 张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