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规划函〔2020〕5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4号)要求,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支撑疫情监测分析、创新诊疗模式、提升服务效率、促进人员安全有序流动等方面的作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监测预警,支撑疫情防控工作

1.强化疫情信息监测预警。加强区域统筹,完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提升软硬件环境,支撑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疾病监测数据集标准实现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的数据交换,打通疾控、医疗、实验室等信息,实现医疗卫生机构、疾控机构疫情相关核心信息快速报送;以重大传染病哨点医院为重点,强化信息整合共享,逐步实现疫情信息自动推送,完善传染病监测体系;积极运用大数据支撑重点人群排查,突出疫情防控重点,提升精准防控能力。

2.完善预警指挥系统。鼓励以省为单位,在空港、码头、陆路边境等重点地区完善疫情防控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推动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人员追踪管理、信息快速上报、疫情态势分析、应急指挥处置等功能,支撑疫情输入防控。

二、完善健康通行码政策标准,推动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3.优化防疫健康服务。国家通过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国政府网提供健康通行码、密切接触者查询、核酸检测定点机构查询、疫情风险等级查询等服务,实现核酸和抗体检测等信息共享。

4.完善健康通行码“一码通行”。各地要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送确诊、疑似、阳性检测、核酸检测、抗体检测、人员转归等疫情防控相关信息,并纳入健康通行码统一管理。加强制度和标准建设,完善健康通行码“绿码”判定标准、“红码”退出机制,提高健康通行码的准确性。

5.推进多“码”融合。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确保安全前提下,推动健康通行码与电子健康卡(码)等融合发展,减轻群众扫码负担。

三、推广疫情期间线上服务经验,大力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

6.鼓励“互联网+医疗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地要推广普及疫情防控期间有效做法,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动远程医疗、预约诊疗、信息化便民服务、在线支付、药品配送、健康管理等服务。强化互联网医疗技术和能力储备,探索纳入公共卫生应急服务体系。

7.发挥平台作用。要以省为单位,加快建设“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监管平台,支撑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便捷入驻并提供服务。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平台与多类型、多层次医疗服务主体合作,提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全流程服务,构建“医联体式”的互联网医院格局,打造符合分级诊疗要求的“互联网+医疗健康”新秩序。

8.强化数据共享。对于互联网医院为第二名称的,地方卫生健康部门要推动互联网医院与实体医疗机构之间尽快实现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互联网医院与区域信息平台、各级医疗机构的数据对接,衔接线上线下服务环节,为患者提供覆盖诊前、诊中、诊后的全流程连续服务。探索构建患者主导的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应用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安全流动和授权访问。

9.完善标准规范。加强“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的规范管理,制订完善医疗服务、卫生应急、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逐步将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团体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10.扩大试点创新。支持各地特别是11个“互联网+医疗健康”示范省,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在标准规范、监管模式、医保支付、利益分配等方面加强探索,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电子健康档案应用、人工智能辅助诊疗等政策研究,打造“互联网+医疗健康”升级版。

四、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政务信息共享和“一网通办”

11.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实现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强化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基础支撑,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拓展网上办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证照制作、决定公开、收费、咨询等环节全流程在线“一网通办”。加快建设各级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

12.统筹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建设应用。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推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等电子证照与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共享,积极稳妥推进电子证照应用。

13.积极推广“出生一件事”。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文件在线核验、出生医学证明电子证照共享复用等应用推广工作,方便群众办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14.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持续推进信息化为基层减负,加快改造垂直业务信息系统,并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与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强化垂直系统信息在国家级和省级平台之间的跨层级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要求,加大信息系统清理整合力度,清理后动态发布信息系统目录清单,凡未列入目录清单内的,基层可拒绝报送数据。

五、推进信息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应急指挥系统

15.持续完善平台功能。坚持部门协同、多方参与,进一步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平台功能,改造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础数据接口并接入相应平台,推进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统一监管。

16.建立基础数据库。推进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的数据融合应用,健全完善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电子病历数据库、卫生应急数据库,完善行政区划代码、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应急资源、医学术语、疾病分类与代码、手术操作分类代码等基础资源数据库建设,与地理位置结合实现医疗资源可视化。

17.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基于监测预警数据的研判分析、仿真建模、预测分析,建设跨部门多元融合数据平台和高效协同、上下联动的统一指挥平台,快速提升数据采集能力,实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及应对。

18.开展大数据综合分析。参照“城市智慧大脑”建设思路,汇聚公共卫生、医疗、人口家庭等多源数据,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数据开放共享,开展大数据智能分析,包括时空分析、研判分析等,利用可视化技术进行综合展示,为决策提供综合数据支撑。

六、强化网络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

19.落实网络安全责任。按照《关于落实卫生健康行业网络信息与数据安全责任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函〔2019〕8号)的要求,落实管理责任,将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责任逐级分解责任到单位、到岗位、到个人。

20.加大网络安全投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中央网信办要求提高信息化建设中网络安全投入的比例,提升信息化产品和服务安全可控水平,推进商用密码应用的深度和广度。

21.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和保障能力。严格按照《网络安全法》及其配套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法规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预警机制。指导属地医疗卫生机构持续保证涉疫情防控网络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工作,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加大督促检查和监测力度。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22.强化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安全能力,结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等系列活动,持续深入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开展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技能大赛,在比赛平台中发现、选拔、推荐优秀网络安全专业人才。灵活运用线上课程、远程培训等形式增加培训人数,探索持证上岗模式,提升培训质量。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