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主要指针对互联网用户制作、以网络作为主要播出渠道的电视剧集。在网络剧领域,视频播放平台是当之无愧的主导推动力量。视频播放平台最初通过购买网络版权以获取影视剧的播放权,随着平台流量的增长,购买版权内容的支出持续走高。2014年之前,平台端流量远不及电视端收视率,网络版权仅仅作为电视版权的零头进行售卖。2015年开始,平台流量以120%以上的增速上涨,同时带动版权价格跳过百万级别、直奔千万级别。迫于高额版权的压力,平台转而自行开发内容,加入剧作出品的队伍,打造网络自制剧并取得耀眼成绩。

8月15日,陕西西安,大唐西市开市“隐市”大集,重现热播网剧《长安十二时辰》的盛唐风华。供图/视觉中国

随着品牌效应的累积,大量优质资源相继涌入,传统电视剧领域的明星大咖、资深名导、老牌制作机构纷纷试水,网络剧的制作成本陡增:2007年至2011年,一部网络剧的平均制作成本仅为600元/分钟;而到了2014年网络剧元年,成本已经飙升至1.5万元/分钟;进入2015年之后,超级网络剧兴起,制作成本更是水涨船高。平台为分摊高昂的制作费用,开启联合出品模式,积极与制作公司合作,以主投或参投的形式参与更多网络剧制作。

2015年以后,视频播放平台从各家混战迅速转变为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土豆三足鼎立。三家视频播放平台在网络剧行业中发挥了绝对的主导作用,成为行业的主要投资者、策划者和发行(播出)者。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背后是BAT资本的支持,BAT资本除了掌控视频播放平台,同时以自建或入股文娱类公司的方式,将触角广泛地伸至网络剧领域,引领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而对于网络剧的分类,较为常见的是依据视频播放平台是否参与出品,将网络剧划分为自制剧与版权剧。本文关注的是在BAT资本渗透下的网络剧,以“BAT资本是否参与出品”为分类标准,将网络剧划分为BAT剧与非BAT剧。

以BAT出品方为核心的网络剧出品关系结构

研究发现,网络剧的出品具有明显的联盟特征,以优酷、爱奇艺、企鹅影视、腾讯视频等BAT出品方为核心;以老牌制作机构(如华策影视)、新影视制作机构(如天津金狐)为次核心。网络即是一个场域,布尔迪厄的场域概念天然地包含权力因素,即场域就是权力场域,是各种各样的资本拥有者彼此竞争以求各自拥有的资本能取得支配地位的竞技场。出品网络本质上是一个权力场域,是BAT的资本垄断在网络剧出品机制上的反映。根据场域理论,场域是理解行动者策略的关键,市场结构决定了机构的市场行为。在BAT资本的垄断下,自然形成以三大视频播放平台为权力中心的网络剧出品机制。

以打造后备“军团”与联合老牌资本的“守擂”行为

在BAT剧中,超过半数采取的是一个BAT出品方与一个或多个非BAT出品方联合出品的方式,而BAT出品方相互之间合作情况并不多见,可见三股力量在各自开展“圈地运动”。以爱奇艺、优酷土豆、腾讯视频为代表的BAT出品方都开始构建自有泛娱乐生态圈,汇集IP、制作、发行、艺人经纪等资源打造网络剧产业链。

除了在纵向上打通产业的各环节,BAT资本还在横向上与其他出品方积极合作,以获取更高的市场份额。研究表明,与BAT出品方合作次数较多的非BAT出品方多为年轻公司,半数是2012年之后成立,其连接性、中介性和影响力均处平均水平之上,可见BAT出品方多与具有强劲力量的新影视制作公司合作,这类公司带有的“互联网”基因与网络剧一拍即合。老牌厂商正午阳光、欢瑞世纪等非BAT出品方,平均每年与BAT出品方合作的网络剧不足一部,虽然多数都受到了市场的认可和追捧,如企鹅影视与正午阳光等联合出品的《鬼吹灯之精绝古城》、爱奇艺与欢瑞世纪等联合出品的《盗墓笔记》,但老牌厂商还处在将资源重心转移至网络剧的过程中,其未能填补的市场空间还有待BAT资本与新生力量的深度挖掘。

以内容和牌照为筹码的挑战者“打擂”行为

视频播放平台的崛起对老牌厂商的毛利率空间挤压非常大,如果没有核心竞争力,中爆款的成功机会将会越来越少。目前,在网络剧领域占有重要地位的三大视频播放平台至今尚未实现盈亏平衡,对于优质内容的投入速度快于付费用户的增长速度,头部内容争夺依然是未来流量增长的关键所在。在此局势下,握有较多贵价资本—优质头部内容的老牌厂商拥有较高的议价能力。同时,考虑国内影视剧的台网同步的监管政策,国内头部内容多有牌照优势,而视频播放平台等BAT出品方没有牌照。

因此,在老牌厂商自建渠道困难重重的情况下,依靠优质内容和牌照两大重磅资本,可换取更多有价值的合作。回归内容、将核心竞争力留在公司、基于单部超级大剧做更精细化的制作、探索更丰富的盈利空间以及开发系列化IP剧是老牌厂商建立核心竞争力的重中之重。

以共生为战略打造精品网络剧

出品网络是一个“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场域,在网络剧的分账中,播放量是一个重要因子。研究发现,播放量与出品方在出品网络中的连接性、重要性排名具有显著相关性。因此,以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为代表BAT出品方,同时加持老牌厂商的优质内容与制作牌照,这种强强联合的共生模式可以被看作播放量的保证。

借鉴美国的影视剧出品经验,视频播放平台与老牌厂商似乎是两股“对立”的势力,而实际上,老牌厂商发展平台、平台建立内容库的结果并不令人满意,因为前者不具备渠道基因,而后者也并不具备内容基因。在消费升级背景下,两方相互合作,进行资本整合,各自发挥所长是最佳方案,各自为战会使内容垄断或渠道保护愈演愈烈,重启新一轮反垄断。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背靠BAT资本的视频播放平台提供渠道支持及受众数据反馈,老牌厂商则专注于内容开发与挖掘,这样的共生模式能创造出1+1>2的效果,打造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精品网络剧。

综上,在网络剧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围绕着权力位置的逻辑,网络剧将出现更多联合出品的现象:以BAT为首的、具有大量社会资本、金融实力和大数据资源的互联网巨头,积极扶持带有“互联网”基因的新兴小微企业,在小众内容、前沿技术或创意灵感等方面为网络剧的创作带来新鲜感;老牌厂商善用优质的头部内容开发可衍生项目,带动深耕传统影视剧的生产团队进入网络剧出品领域。在权力场域的主导下,联合出品范围日益扩大,网络剧质量逐渐提升,其精品化进程也在加速。(官欣:南昌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公共关系与传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参考文献

1.陈衍鸿:《网络剧的发展现状及其产业化趋势》,《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崔保国、孙平:《近十年来我国网络剧发展趋势探析》,《电视研究》,2016年第8期。

3.崔博:《基于SCP分析范式的国内网络自制剧市场研究》,长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