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联合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修订版)》,进一步规范全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据了解,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全省大数据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战略行动,促进数字经济成长,重点支持引领性、应用性、支撑性大数据项目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统筹管理、创新方式、市场机制、引入竞争、强化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支持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壮大数字经济,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改善大数据企业发展环境,推动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促进大数据产业集聚。

——支持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保障、升级改造、产业链构建和场景应用等,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能力。

划重点

——支持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课题研究、产业监测、数据治理、省级政务信息化、安全保障、会展推广及对外交流合作、人才引进和培育、产业基金及专项业务经费等。

——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促进技术创新和应用推广,开展各类试点示范,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创新创业平台。

——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和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

据悉,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贷款贴息、产业基金、融资风险补偿、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种支持方式。

在以奖代补方面,将运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数据的应用创新项目;对大数据企业按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给予奖励;根据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实际完成量,对社会效益明显的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贷款贴息方面,对已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贴息支持方式。贷款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利息总额并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

在产业基金方面,支持设立大数据产业基金,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大数据投资领域,采取阶段参股、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初创期、成长期大数据中小企业发展。视具体情况采用股权投资、股权后激励等方式实施。

在融资风险补偿方面,建立大数据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积极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发生的风险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补偿;对担保机构承担大数据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购买服务方面,省大数据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规定,购买相关公益性、公共性服务。

此外,对使用不当或者达不到申报规定的项目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整改、收回等分类处理措施。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根据项目单位失信情况,省大数据局可按有关规定向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不良信用记录。(贵州网信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