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传统优势企业的战略转型和新兴资本力量的入驻,与版权相关的竞争成为网络文化娱乐产业占领用户市场的关键所在。然而,由于相关产业发展迅猛,自发性较强,网络版权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版权合作”和“版权摩擦”的交替出现成为业内常态。此外,UGC平台异军突起,网络版权纠纷的复杂性不断加深,相关矛盾与冲突也不断增多。在此背景下,加强网络版权治理迫在眉睫。

国家版权局回应网络版权问题。供图/视觉中国

  创新、平衡和共治的治理逻辑

  网络版权治理应当坚持同步创新原则。在互联网时代,创新是发展的核心,然而,新技术的运用也会导致新问题的产生。既然网络技术在不断提升,那么版权治理的相关措施也需要实现同步创新,才能为网络版权治理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

  在立法层面,针对法律固有的滞后性,有关部门应当密切关注网络发展的最新动态,灵活地应对网络版权治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在执法层面,执法部门在紧抓专项行动的同时,也应当注重网络版权治理的常态化,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预警机制,时刻对网络版权侵权行为保持警惕。在司法层面,司法机关应当有意识地掌握最新的网络版权技术知识,针对各个重点、复杂、疑难案件,要创新审理理念和方式,守住网络版权治理的司法防线。网络版权治理应当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在网络环境下,版权合作是打破版权“壁垒”、推动公平竞争的关键所在。版权之争的核心在于利益之争,网络版权利益主体不同的利益诉求是导致版权冲突的根本原因。互联网的包容开放推动全社会进入“信息共享”时代。然而,由版权竖起的“壁垒”成为“信息共享”之路上的一道坎,如何在保障版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社会利益和公共诉求,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是网络版权治理的关键所在。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切实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正当需求,才能改变网络版权市场的混乱无序状态,推动知识和信息共享,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网络版权治理应当坚持社会共治原则。网络版权治理的特殊性在于,网络版权保护范围较广,且伴随着客体的不断增加,该范围仍在不断扩张,进而导致网络版权侵权的分散化,牵涉的利益主体也不断增多。在此环境下,仅仅由政府机构等国家公权力来规制网络版权市场并非万全之策,网络版权的治理应当积极号召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坚持社会共治原则。此外,近年来, “知识付费”在我国悄然兴起,这意味着我国公众的版权意识逐渐提升,消费者的监督功能正在不断加强,这为网络版权的社会共治打下良好基础。

  当前网络版权治理面临的困境

  现有法律法规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网络环境。著作权法定原则,要求任何司法判决规则必须通过立法明确体现出来。我国曾经的《著作权法》中没有涉及专有权利控制网络环境中的传播行为,最终立法部门创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新型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法定,就意味着解决著作权新问题,必须要及时更新立法内容。

  此外,传统的网络版权保护设计也显示出弊端,如源自1998年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的“避风港规则”在如今就引发了较多争议。根据规定,权利人每发现一次侵权行为就要发一次《权利通知书》,这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将本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版权保护和内容维护职责推给权利人自己,导致“避风港规则”变成网络服务提供者逃避侵权责任而架起的保护伞。

  网络版权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失衡。版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权利人自身的利益,进而演变成一种对知识和信息的“垄断”。公众忍受垄断的前提应当是版权所保护的对象可以促进公共利益,而对于作品版权的保护程度,也应当与其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相平衡。

  进入现代社会后,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为信息获取权的平等实现提供了优越的条件。然而,信息的获取需要以成本付出为代价,若成本过高,则公众想要获取信息的欲望就会降低,信息的流动性减弱,不利于实现版权“私利”向社会“公利”的转化;若成本太低,则权利人创作激情会受到打击,自身利益受损,优质的作品难以产生,也不利于营造重视和保护版权的社会氛围。权利人的“私利”与社会大众的“公利”间的矛盾不解决,利益失衡的现状就难以得到改观。

    两大路径破解治理困境

  建立完善的网络版权治理法律体系。针对我国目前网络版权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的现状,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改进现有制度设计,填补法律的空白。而网络版权侵权屡禁不止的一大原因就在于执法力度还不够。对此,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危害网络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还要坚持执法的常态化、规范化,让网络版权治理成为日常。作为网络版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审判的形式与技术也需要不断改进,才能适应网络的快速发展。

  多主体参与治理,达到网络版权利益平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用户和权利人面前做好表率,合法使用网络作品,做出合理的利益分配,自觉维护权利人的版权利益。此外,行业协会也要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帮助企业实现自律的同时,积极搭建版权授权平台,发挥好自身的“桥梁”作用。要提升网络用户参与网络版权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平台与用户共赢的良性循环。使网络用户可以切身体会到支持原创版权、享受优质服务的满足感,同时激发自身参与版权创作的积极性,进而推动用户更加支持对网络版权的治理。(彭桂兵: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陈煜帆: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

  参考文献

  1. 徐亚东:《网络版权利益平衡的实现途径探讨》,《中国出版》,2011年第13期。

  2. 阎晓宏:《着力构建网络版权保护良好生态》,《中国出版》,2016年第15期。

  3. 温晓红:《Copyleft思潮:对网络著作权扩张的反思》,《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

  4. 黄嘉慧、黄汉章:《平台生态时代的网络版权治理新规则》,《出版发行研究》,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