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全文公布《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动实施大数据战略,贵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了《条例》。《条例》包括总则、安全保障、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三十七条。

  《条例》明确,贵阳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大数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负责开展大数据安全的等级保护、日常巡查、执法检查、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本市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数据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贵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大数据安全监管服务、投诉举报平台,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危害大数据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予以保密。

  安全保障方面,《条例》明确,安全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大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安全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完善访问控制策略,采取授权访问、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查询、复制、修改或者传输数据;对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实行加密等安全保护,对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数据依法进行脱敏脱密处理。贵阳市人民政府建立大数据安全靶场和产品检验场地,对大数据安全新技术、新应用、新产品进行测试、检验,定期开展攻防演练,促进大数据安全城市建设。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检查、指导安全责任单位建立、落实大数据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技术措施,依法查处大数据安全违法案件。公安、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数据安全管理诚信档案,记录违法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共享平台管理。安全责任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大数据安全等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原标题:《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10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