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词】

  2017年全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密集出台10部新规,包括2部部门规章和8部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信执法程序、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以及论坛社区、跟帖评论、群组、公众账号等信息服务活动进行了专门规定,为网络空间全面清朗不断打牢制度基础。

  【论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域工作,网信领域新业态新业务不断涌现,持续引发经济新的增长点。网信领域出台新规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往往更能引发关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作为网信领域统筹协调部门,也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网信办新规”无疑是2017 年网信领域的关键词之一。

  从2014年成立到2017年底三年多时间,国家网信办已经出台新规16部。按照国务院授权,国家网信办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围绕自身职责,以及近年来互联网发展所产生的突出问题,国家网信办开展了大量立法工作,通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实了立法活动,提高了立法质量和效率,从而能够在短时间内密集出台管理规定。“网信办新规”最直接影响的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每一部新规都受到互联网业界广泛关注,引发深入讨论。可见,“网信办新规”能够成为年度关键词也并非偶然事件,关键词背后还有更深远的意义。

  首先是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决定的显性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九大报告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被明确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在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之下,依法治网自然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通过建章立制的方式实现互联网管理就是依法治网的显性成果。国家网信办密集出台新规,就是逐步将监管工作透明化、公开化,使得无论是监管者还是被监管对象,都能规范自身行为,实现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最终目标。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网信办新规中,位阶相对较高的两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都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充分听取了社会各界的建议,做到了科学、民主立法,也为实施过程中取得良好效果打下了基础。

  其次是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这一核心原则。纵观网信办新规的立法目的和具体要求,都以维护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等为主要目的,体现了网信办新规的制定和出台都坚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这是网信办新规最鲜明的特点之一。从各项新规的具体内容来看,都是围绕准入、运营、监管等环节,对违法信息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管理要求。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不仅是传统领域立法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网络空间的根本遵循。维护上述利益,符合依法治网的善治目标,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取得各方共识,形成互联网内容管理良性生态。未来这也会成为国家网信办继续出台新规所坚持的原则。

  第三是密切跟踪新技术发展,适应互联网发展新形势需要。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率先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进行了修订,明确将“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纳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范围,适应了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需要,特别是对直播这种热门新业态进行规章层面的规制,立法节奏很快。此后,国家网信办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对论坛社区、跟帖评论、群组、公众账号等互联网发展所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提出规范性发展要求,体现了立法紧跟技术发展的总体思路。实际上,过去一两年,国家网信办已经对即时通信工具、用户账号名称、搜索服务、移动应用程序、直播服务等出台了专门的管理规定,2017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延续了这一立法进程,逐步实现全覆盖。

  同时,在起草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了相关互联网企业、专家学者的意见,既保证了立法节奏,也保证了立法质量。

  实际上,年度关键词只是一个现象。我们关注热度的同时,更关注热度背后的深意,只有坚持了这种深意,让依法治网成为一种常态化的理念,才能使其热度不减,长盛不衰,从而也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贡献力量。(文/方禹)

  【记事】

  2017年密集出台的网信办新规标志着依法管网趋于成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建立举报制度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17年10月30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强调,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建立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信用档案和黑名单;指导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要求所在单位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业人员加强管理和教育培训,并对从业人员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从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了解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和不良从业行为,妥善进行处理,并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