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次对互联网社交平台群组中群主的责任进行明确,要求群主需履行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供图/CFP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类互联网群组的用户规模与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在满足公众多样化信息需求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传播乱象,如传播低俗色情、网络谣言、网络营销诈骗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现象。对此,20179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的双方责任,目的是为了规范互联网群组的信息发布与网络行为,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空间。新规发布后引发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公众争议的焦点在于,一是互联网群组管理是否合法,二是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是否应该承担主体责任。

  互联网群组具备公共属性

  社会舆论围绕互联网群组是否具有公共属性的问题对管理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不少网民认为互联网群组属于私密空间,政府及平台无权对其传播内容进行管制。特别是有网民质疑对互联网群组传播活动的管理侵犯了公民依法享有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显然,这种观点是在忽略互联网群组公共属性基础上对新规的一种误读。

  从传播的进入性上看,互联网群组具备公共空间的属性,并非私人领地。私人空间具备排他性,在进入性上有着严格的限制,但互联网群组成员都拥有拉人入群的权利,群组对用户来说是自由开放的。另外,单个的互联网群组相对封闭、隐秘,但就多个群组或整个平台而言,信息流在所有互联网群组之间是自由流通、不受限制的,且信息传播速度和频度并没有因某一个群的相对隐秘性而降低。互联网群组与群组之间的传播便捷、快速、自由,成员流动性大,信息流自由流通不受阻碍,这就使得互联网群组平台并非由一个又一个完全封闭的小圈子串联而成,而是由相对隐秘但并不密闭的小空间融汇而成。

  就传播内容而言,互联网群组中的信息传播涉及大量公共议题。当前,互联网群组在一些突发事件和公共议题上开始成为新的信源,网民也习惯于在个人加入的互联网群组中对社会热点、公共话题、政府公共政策等表达意见与自我价值判断,并与其他群组成员进行互动,这无疑对公共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互联网群组具有网络公共空间的属性,这种公共属性在一些兴趣群、社区成员群、维权群中表现得更为强烈。互联网群组成员通过群组来进行个人意见表达,完善社会互动,实现政治参与,满足个体情感需求和情感宣泄等,并试图通过它构建一种新的网络社会关系。

  由此可见,无论从传播的进入性还是传播内容上看,互联网群组都不是单纯的私人领地和简单的通信工具,而是一个重要的公共舆论和信息传播平台。《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互联网群组相关权责的界定,以及对建群条件、群组规模、群组管理方式等诸多细节的规制实际上正是建立在互联网群组公共属性基础之上的管理法治化。

  明确用户责任的合理性

  一些网络媒体以“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来对群主的主体责任进行解读,相关文章被网民广泛转发。但事实上《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并未使用这一说法,而是在强调平台责任的前提下明确用户责任。

  首先,明确用户主体责任是对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合理权衡。互联网的便捷性和融入社会生活的特性促进了新的社会连接机制的形成。在这种新的社会连接机制中,政府权威受到冲击,社会公众的权利在提升,社会文化呈现出去中心化、多元化的特点。就互联网群组而言,用户拥有建群、发展群组成员并与之交流互动的权利。相应地,社会公众在权利机会增加的同时,所承担的责任势必也会加重。因此,对互联网群组治理而言,明确个体所承担的主体责任是现实所需,也是对个人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一种合理权衡。

  其次,明确用户主体责任体现了用户参与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性,是推进互联网多方共治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针对互联网群组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影响力不断增强的现状,互联网群组管理亟待法律规制,而规制的前提便是明确互联网群组的信息传播由谁来负责、谁是责任主体的问题。主体责任的明确是对互联网群组整体运行环节进行规范的基础;另一方面,开放与共享是互联网的主要特征,如何适应这种开放与共享的特征与逻辑,就成为在互联网治理逐步走向完善的过程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开放和共享意味着多元化、参与性和去中心化,因而一个合理的、具有实际效力的多方共治框架便是对这种开放与共享特征的有力回应。

  多方共治强调发挥社会各主体的责任意识,共同治理互联网,包括政府规制、社会协作、公众参与等多方因素的共同参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首先明确了各方责任,包括执行主体、平台、用户等,其次对各方在群组服务提供及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具体规范进行指引,对管理手段和方法予以提示,无疑促进了互联网多方治理框架的形成。因此,对“群主”及成员主体责任的明确并非将其他主体的责任推卸,而是充分强调了互联网治理的公众参与性。在强化用户参与、平台参与的同时进而建构起互联网的多方共治框架。

  总之,互联网群组作为一个重要的公共舆论空间,依法管理已然迫在眉睫。由于互联网群组主要建立在熟人关系之上,用户在使用过程中更容易受到群体认同感与归属感的影响,互联网群组也因此具备强大的社会动员和劝服能力。这种能力一旦被滥用、误用,势必会对互联网公共空间乃至整个社会环境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目前互联网群组的种种乱象已经开始显现,诸如谣言在微信群的恣意传播,大量诈骗、传销、贩毒、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微信群肆意开展,不少网络事件通过微信群组来进行情感动员,如果在治理环节不做出相应的反应,后果将是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

  对于蓬勃发展又纷繁芜杂的互联网,并非只强调个体责任就能建立起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也并非完全依赖于平台管理就能够推动网络空间的良性发展,更不是对其进行简单粗暴的整治就能实现互联网法治。互联网治理需要在政府、平台、用户多方共同努力的基础上寻找到秩序和自由之间的平衡,最终构建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多方共治体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本年度发布的多项互联网管理规定,都意味着我国依法管理互联网的力度正在不断加强,互联网治理体系正在趋于完善。(钟瑛: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黄丽娜:华中科技大学新闻与信息传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