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两个《规定》的公布实施,将是一次互联网治理的有益探索,相信相关主体能够通过互联网治理思维,激发主观能动性的热情,共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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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继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群组规定》)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账号规定》),进一步充实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规范体系,同时将规范和发展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思路由围绕行为扩展为围绕主体,体现了多元主体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思维。

  互联网信息服务规范体系初步形成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治理迫切需要建章立制、依法治理和科学施策。2014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思想和新要求:“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其中,“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是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明的领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的通知》(国发〔2014〕33号)所赋予的职责,在《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形成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制度建设,逐步覆盖了互联网搜索、应用商店(应用程序)、互联网直播、互联网新闻、论坛社区、跟帖评论、互联网群组、互联网公众账号等具体领域,基本在以互联网新闻信息许可管理为核心、以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为补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框架下,初步形成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规范体系。

  不仅如此,纵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此前发布的系列管理规定,都能从中提炼出一致性的管理制度。虽然此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管理规定规范的是不同的网络活动形式,此次发布的《群组规定》和《账号规定》规范的是不同的网络主体,但是这些规定所明确的管理制度具有一致性,主要包括信息内容安全管理、实名制、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等制度。实际上,这些管理制度并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所创设的制度,而是都来源于同样的上位法依据——《网络安全法》。《群组规定》《账号规定》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系列管理规定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具体领域,是对《网络安全法》规定的制度具体体现和细化落实。

  新规聚焦网络空间活动主体

  近一年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发布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管理规定。如,2016年6月发布《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9月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5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8月发布《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这些规定中针对网络空间活动主体主要是强调主体责任,对搜索、应用商店(应用程序)、直播、新闻、论坛社区、跟帖评论等服务形式进行规范,围绕特定行为来明确监管要求及目标,要求各类活动相关主体履行主体责任。

  相比而言,《群组规定》和《账号规定》对网络空间活动主体更为关注,互联网群组建立者和管理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等都是网上活动的主体,公众账号主体是网上活动主体最广泛的表现形式,群组主体是网上活动最典型的表现形式。《群组规定》和《账号规定》通过制度设计实现了相关主体的共同参与,有望实现更高的管理效率和更好的管理效果。

  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大家都应该遵守法律,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表明,规范网络空间活动的关键在于网络空间的主体,只有确定了主体责任,才能保证其在网络空间健康、有序地开展各项活动,才能更有效地实现网络空间全面清朗。同时,我们也不应该把网络空间的主体仅仅作为被管理对象。健康有序的网络活动密切关系着网络空间的主体的网络权益。因此,对于网络空间的主体,不仅要“确责”(规定主体责任),同样也要“赋权”(给予相应权限),使得网络空间主体既能基于主体责任来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同时也能基于其网络角色实现对其他网络活动参与者的规范和监督。

  互联网治理思维正逐步凸显

  互联网发展不断与传统行业深度融合,使得互联网越来越成为现实世界的完整映射,互联网治理变成一项庞大、复杂和系统的工程,监管部门继续以“管理者”身份来应对庞杂的网络世界面临极大挑战。因此,需改变传统管理思维,向互联网治理思维转变。习近平总书记就国际网络空间治理问题作出重要论断:“国际网络空间治理,应该坚持多边参与、多方参与,由大家商量着办,发挥政府、国际组织、互联网企业、技术社群、民间机构、公民个人等各个主体作用,不搞单边主义,不搞一方主导或由几方凑在一起说了算。”国内互联网治理也应坚持同样的思路,打破以往管理与被管理的消极模式,改变政府一方管理互联网多方主体的“一对多”低效方式,鼓励网络空间各类主体参与互联网治理,充分发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用户的积极作用,实现“多元共治”的高效方式,共同参与网络空间活动的管理和规范。  《群组规定》和《账号规定》通过“确责”和“赋权”的方式,将群组相关主体和账号相关主体纳入管理活动,凸显互联网治理思维。《群组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使得群组活动的参与者都承担了维护群组秩序的责任,同时也相应地获得了管理权限。《账号规定》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使用者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的留言、跟帖、评论等进行监督管理,并向使用者提供管理权限,为其对互动环节实施管理提供支持”,要求“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应当对用户公众账号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环节进行实时管理。对管理不力、出现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用户协议限制或取消其留言、跟帖、评论等互动功能”,使得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服务相关主体对开设的用户公众账号在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获得了相应的管理权限。

  权力越大,责任越大。两个规定的公布实施,将是一次互联网治理的有益探索,相信相关主体能够通过互联网治理思维,激发主观能动性的热情,共同维护网络空间良好秩序。(方禹: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