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11日,2017中国互联网大会法治生态共建论坛在京举行,论坛主题是“法治互联·生态共享”。供图/CFP

  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包括《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在内的多个文件。会议对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制度定位,凸显了新经济、技术形势下互联网司法的中国智慧——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设立: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充分展示了“互联网+审判”庭审模式的数据时代性。该互联网法院的前身是电子商务网上法庭,杭州作为电子商务之都,大数据发展走在中国的前列。随着各类交易平台的繁荣发展,涉及网络、电商以及数字化新型消费的纠纷层出不穷。这类案件的显著特点是通过网络实现交易,且交易数额逐年增长,不再限于小额交易,纠纷类型多是关于商品质量以及如何退换货等。信息时代的新要求召唤着网上法庭的出现,电子商务网上法庭耗费少、用时短,能在很大程度上免去案件当事人负担以及法院诉累。

  综其各方面,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简化了案件审查程序,对案件审判整体架构进行了归一化处理,案件审判文书的生成也不再依赖人工操作,由此产生的积极影响已不再局限于快捷与便利。但电子商务法庭也存有诸多不足,客体局限于电子商务和网络购物,而实际涉网案件类型迭出,网络著作权侵权甚至网络虚拟平台非法经营以及非法集资等屡见不鲜。同时,电子商务类案件由于具有地域性,且鉴于杭州电子商务发展的迅猛,此类案件极易堆叠到某一区域法庭,电子商务网上法庭的不足实质上催生了互联网法院的设立。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设立,秉承一定原则,按照依法有序、积极稳妥、遵循司法规律、满足群众需求的要求,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为维护网络安全、化解涉网纠纷、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等提供司法保障。

  作用:为推广普及积累实践素材

  放眼全球,互联网法院这一世界仅有的机制设计可谓开新型专业化互联网司法之先河。它通过引入互联网思维,突破常规,在总结既有最佳实践的经验基础上,创造性地运用新一代互联网技术,改进优化各类涉网案件的司法运作流程。这既是对中国互联网产业发展与司法良性运行的深刻认识和积极呼应,也必然对国际互联网治理实践产生广泛且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在中国大地的蓬勃发展,新的网络平台如雨后春笋,新的业务样态精彩迭出,由此决定了在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我们都将面临层出不穷、数量巨大的各类新纠纷、新矛盾。而如何进行有效应对,是互联网产业进一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这就要求创建包括互联网法院等司法组织改革在内的新机制、新手段。

  另一方面,信息化时代的司法工作正面临系统性的新挑战,互联网语境下纠纷样态的在线虚拟性挑战着旧有的管辖诉讼规则,纠纷解决的时效期待性挑战着原有的法庭审理机制,纠纷主体广泛的区域散布性挑战着目前的裁判执行效能,这一切都亟待脱胎换骨地改造现有的司法组织,互联网法院正是应时开辟高效试验田的有力之举。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首家互联网法院,将催生互联网法治新规则,重新定义“线上线下零距离”互联网新机制。互联网法治充分利用大数据对时代的影响,将网络空间的有效治理与司法保障纳入法治规整的范畴。技术性与创新性是传统法律规范所无法企及的,互联网的高效、高速、高频开创了新时代的“三高”标准,传统法律案件适用范围在此标准下受到明显限制。网络知识产权、互联网电信产业乃至大数据线上流动充分糅合网络特征,已明显越过传统信息范围。与此同时,“互联网+司法”已成为大势所趋,第一家互联网法院也为全国互联网法院的推广普及积累了实践素材。

  发展:推行“互联网+”执行模式

  从目前实践来看,作为首家正式上线的互联网法院,其工作机制与工作系统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其受案范围涵盖了大部分涉网纠纷,包括网络购物纠纷、产品责任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在互联网上签订、履行的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以及网络著作权纠纷。

  案件当事人在进行诉讼与应诉之前,需进行注册以及实名制认证。实名认证的方式有线下与线上两种,一是在线下法院进行验证,二是在线上与法院网站相关联以实现实名认证。实名认证是用户使用该平台的必要前提条件,原告当事人若选择立案可在原告选项下按照相关提示提交案件信息。案件受理后可按照相关要求举证、质证,例如采用扫描文书以及对实物证据拍照的方式进行举证,或点击质证按钮填写对相关证据的质证条件。准备工作完成后,即进入“等待庭审”阶段,庭审结束后,当案件状态变为“已判决”,即可看到相关判决书内容。

  基于“杭州互联网法院”系统的运行机制,互联网法院能够展现较为完备的审理模式。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互联网法院的受理-立案-举证-质证-庭审-审判的模式会愈加成熟。大数据与云计算时代,数据流动媒介以互联网为基准,“互联网+ ”模式的提出带动了O2O模式甚至B2C、G2C等更多业务。新型模式的发展映射出各行各业的运转,都要以网络作为重要工具,涉网类案件不再局限于民事纠纷,行政甚至刑事类案件的司法保障也亟待给予科学的回应。“互联网+法院”必将成为大势所趋,司法体系的创新在严格意义上体现了法律适应时代的特性,甚至以法律体系模式的创新引领经济、政治政策的走向。

  着眼新态势下的司法保护模式,对于立法、审判和监督经验的累积而言,首家互联网法院的引导作用不可估量,未来或将由此全方位推行“互联网+”执行模式,形成线上法院自身独具的地域性、时代性、经济性特色。面对“杭州互联网法院”,我们有理由抱以殷切的期待,期待它能敏锐捕捉、迅速响应互联网创新催生的新问题、新风险;期待它能积极尝试、及时引入符合司法规律的新的技术手段、新的裁断模式;期待它能精准把握、清晰厘定新的利益架构、新的权义要求;期待它能有效总结、理性提炼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司法”经验。(吴沈括: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暨法学院副教授;霍文新:北京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