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直播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从即日起正式启动全区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通知》要求,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属地内进行ICP备案、许可证申领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包括开办直播栏目/频道的商业网站新闻客户端),以及其他类直播服务企业,自通知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现场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备案材料,履行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备案手续(新闻单位及其控股的单位不在此次备案之列)。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收到互联网直播企业备案材料30日内,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对备案互联网直播企业核发ILS备案号。

  《通知》要求,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出现备案事项变更时,应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已备案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在永久停止服务后3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注销备案。

  《通知》指出,对拒不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信息、违规经营情况严重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企业,将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内蒙古网信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