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政府印发《关于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开发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率先开放一批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建立政府、行业、企业和个人共享共建、互利共荣、协同开放的市场化发展新机制,推动数据资源的整合与开发利用。力争到2018年,重点培育20个以上行业领域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骨干企业;到2020年,云南省大数据产业生态基本建立,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程度处于全国先进水平,重点行业和领域数据开放目录种类达到200个数据集以上,资源实时采集率达到60%以上。

  《意见》明确,加强大数据产业顶层设计,统筹规划大数据发展和开放开发工作,着力打造支撑全国乃至区域的行业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云南省大数据核心骨干企业。率先开放旅游、林业、科技、教育、医疗卫生、交通物流、公共安全、文化、质量监督、食品药品安全、城乡管理与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12个重点行业和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信用基础数据库,整合共享、开放开发和产业培育农业、工业、服务业等8个重点领域大数据资源。

  《意见》强调,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探索“政产学研资用”相结合的大数据协同创新发展机制,构建统一的行业大数据交换、交易平台;从数据采集、数据生产、数据汇集、数据加工、产品研发、融合应用、新业态构建等多个层面,构建完善的云南省大数据产业生态;支持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数据融合和协同创新,以支撑平台、数据和资本为牵引,吸引带动行业大数据上下游产业企业集聚发展,打造产业集群、培育产业生态圈;支持数据采集、解密、资产标注、数据标签、价值评估、质量管理、责任保险、安全保护等环节第三方企业和机构建设;引导成立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支持组建大数据产业基金和各类产业孵化器;扶持建立一批大数据研究机构、工程技术中心、咨询服务中心、数据安全中心等支撑机构;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大数据开放通过授权许可、数据整合汇集、数据处理加工、数据交换或交易、数据应用与发布等5个阶段实现。

  《意见》要求,信息安全主管部门要建立数据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制定标识赋码、科学分类、风险分级、安全审查规则。要建立数据信息监测、预警、防范、引导、危机处理为一体的行业大数据安全监管机制,完善数据开放审批机制、应急机制、追责机制,加强风险评估、安全审查、监督检查,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维护社会伦理。要加强跨境数据流动监管,确保数据使用安全。要建立和完善行业大数据整合共享、生产加工、数据确权、数据资产管理和共享开放有关办法,加快行业数据资源权益保障和数据流通有关制度建设。要加大对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组建及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组建各类大数据产业基金,鼓励省级信息产业基金参与平台公司的组建和项目建设,优先支持行业大数据平台公司申请国家政策性基金、专项资金和试点示范。(作者:马兵 云南网信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