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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一个以部门命令的形式颁布的规章。该规章根据新通过的《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规范和管理,并将取代2005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相应规定。

  新《规定》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强化和完善,具体体现为以下十个方面:

  1.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变化,新《规定》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扩大了管理主体范围,将地方管理主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改为“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为省级及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有利于落实属地管理。

  2.体现了网络信息技术及应用的最新发展。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除了传统的门户网站外,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网络直播等新的网络应用形式不断涌现和普及,新《规定》明确将其统一纳入规范和管理范围,适应了网络信息技术及应用迅猛发展形势的需要。

  3.完善了许可制度。新《规定》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具体分为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修改后的许可制度抓住了许可的核心问题,即“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行为,表述更加简洁明了。

  4.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特殊管理股制度是通过特殊股权结构设计,使某特殊股东(如国有股东)对特定事项始终保有最大决策权和控制权。特殊管理股在文化领域具有特殊意义,有利于加强意识形态管理,坚持正确舆论导向。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要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新闻出版传媒企业特殊管理股试点。201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再次明确,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为了落实中央政策,新《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作出原则规定,为制度的试点提供法律依据。特殊管理股制度可以在保证国家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权的前提下,将市场最大程度地向民间资本开放,这有利于互联网新闻信息市场的发展。

  5.建立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分开经营制度。新《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并且禁止非公有资本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该规定有助于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源头的可控性和正确性,避免鱼目混珠。

  6.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网络空间的治理需要互联网企业的共同参与。互联网企业直接面对用户,掌握了关键的数据信息,并因此获利,因而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新《规定》细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明确要求其建立总编辑制度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用户实名制,建立对公众账号用户的账号信息、服务资质、服务范围等信息的审核制度。如果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没有依法尽到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行为规范。新《规定》禁止非法“网络公关”等行为,明确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新《规定》禁止“标题党”等误导用户行为,明确规定转载新闻信息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原作者、原标题,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从而大大压缩了“标题党”的运作空间。

  8.完善了安全评估制度。除了继续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资企业的合作行为进行安全评估外,新《规定》增加了“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用功能”的安全评估规定。可见,新《规定》将安全评估制度从资本领域扩展到了技术领域,因为技术后面同样也有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的价值观在支撑,因此有必要进行安全评估。

  9.建立了社会信用制度。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新《规定》要求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信用档案,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和约谈制度,这是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社会信用制度的核心作用在于,记录各个主体的信用状况,揭示其信用优劣,警示其信用风险,并整合全社会力量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从而充分调动社会和市场自身的力量净化网络环境,降低交易成本和发展风险,弘扬诚信文化。

  10.建立了信息共享制度。高效的网络治理依赖于充分的信息和各治理主体的协调配合。新《规定》要求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从而有利于提高网络治理效率。

    这次修订对于加强和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很有必要。自从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之后,新闻信息采集、传播逐渐平面化、去中心化,广大网民不再只是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成为信息的编辑者、发布者,形成了一个“人人是编辑,人人是记者”的新媒体时代。新的网络信息技术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便利的生活环境、海量的信息共享、高效的信息沟通,并且为百姓的政治参与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推动了民主政治建设。但是,海量的网络信息也在潜移默化中引导和改变着人们的思维和行为。如果对网络空间失于管理,虚假新闻、网络谣言等将充斥网络空间,并借助互联网的放大效应制造事端,将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此外,国外敌对势力也盯上了互联网,利用互联网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渗透和价值观输出,严重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互联网新闻信息的发布与传播必须依法进行,这是确保清朗网络空间的需要,是确保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谢永江: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