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新规

执法进入快车道 监管开启新时代

  2017年3月5日,北京,新闻网站记者在全国两会上展示报道“利器”。供图/CFP

  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1号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17年2号令),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规范和保障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新规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在网信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我们要本着对社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加强网络内容建设,做强网上正面宣传。作为网信部门监督管理的直接依据,新规的及时出台,体现了网信部门对网络空间内容建设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事业的一种责任担当。相关评论指出,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网、依法治网的时代已经到来,网信执法即将进入快车道。

  “1号令”规范信息服务法治秩序

  2005年9月25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对规范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及应用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一些制度已不适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和管理的实际。

  一方面,近年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发展迅速,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网络生活,但同时也出现了非法网络公关、虚假新闻等行为,严重侵害了用户合法权益,需要完善立法加以规范。而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的出现和普及,也改变了原《规定》主要立足于“门户网站”时代的制定背景。

  另一方面,原《规定》公布实施以来,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网络安全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依照上位法的规定,需要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制度进行调整。而根据部门职责调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部门也已经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为了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迅速发展的形势,需要将原来的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管理体制,调整为三级或四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属地管理作用。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管理也必须与时俱进,跟得上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节奏。于是,旧规及时修订,新规应运而生。新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号令)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为进一步细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提高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2日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共十八条,对于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更好地服务行政相对人,具有重要意义。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1号令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网信管理体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等作出规定:一是适应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实际,对通过互联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二是将许可事项修改为“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三类,不同于原来的新闻单位设立采编发布、非新闻单位设立转载和新闻单位设立登载本单位新闻信息的三类互联网新闻单位的管理模式;三是完善了管理体制,根据部门职责调整状况,将主管部门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调整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同时增加了“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为省级以下网信部门赋予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职责;四是强化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明确了总编辑及从业人员管理、信息安全管理、平台用户管理等要求;五是增加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禁止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非法牟利、著作权保护等相关内容。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1号令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2号令”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是行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和内容,也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手段和保障。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授权重新组建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

  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为切实履行职责,规范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互联网信息内容传播秩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广泛调研、征求吸收业界专家等多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以下简称2号令)。

  2号令共8章49条17个附件,其中第一章总则部分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为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建立行政执法督查制度,上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对下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执法进行督查;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执法人员培训、考试考核、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第二至七章以行政执法办案为主线明确执法程序,全面规范管辖、立案、调查取证、约谈、听证、决定、执行等各环节的具体程序要求。第八章附则对有关概念进行解释。

  2号令明确,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管辖。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市(地、州)级以下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2号令的出台对统一网信执法证据标准、规范网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网信执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2号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执法办案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我国网民规模已达7.31亿,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对于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规范维护互联网新闻传播法治秩序意义重大。可以预见,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新规将为我国互联网新闻监管开启一个新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