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对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作出部署。供图/CFP

  互联网的普及应用和高速发展,为部分网民及组织实施网络侵权,乃至破坏网络生态等行为提供了平台和渠道。从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网民的侵权信息举报情况看,网络有关隐私泄露、造谣传谣、人身攻击、以假乱真等问题的举报由年初的每月500余件次,增长至目前的每月1000多件次,呈逐月增加态势。

  网络侵权问题亟需引起社会进一步的关注和重视。本文梳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网络侵权信息的具体类型和典型特征,探析网络侵权信息的治理策略和措施。

    网络侵权信息的五种类型

  首先,侵犯公民肖像权信息。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公民同意或允许,在网上发布或转载其照片、视频,以达到提高点击率、营利等目的;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未经公民同意善意使用其肖像,或者虽经公民同意,但使用人使用时的方式和范围失当;三是网上恶意丑化、玷污、毁损他人肖像;四是擅自创制公民肖像公布于网络。

  其次,侵犯公民隐私权信息。主要表现为:一是未经公民许可,在网上公开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二是未经公民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三是将公民社会关系公之于众;四是将公民两性生活向社会公布;五是泄露公民资料,或故意公之于众、扩大公开范围;六是未经公民许可,擅自公开其秘密。

  第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权信息。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语言、文字、漫画等方式贬低公民人格,毁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二是散布虚假信息,贬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三是新闻报道失实,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受损;四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评论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形,致使其名誉受损。

  第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识产权信息。主要表现为:一是侵犯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单位)许可,在互联网上发表其作品;歪曲、篡改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他人(单位)作品;剽窃并在互联网上发表他人(单位)作品。二是侵犯商标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单位)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将与他人(单位)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网站或网页标识,误导公众;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损。三是侵犯专利权。未经许可,在网站或网页上使用他人专利标识;伪造或编造他人专利证书、专利文件在网上发布。

  第五,仿(假)冒网站。目前,假冒党政机关、学校、银行、新闻媒体、期刊杂志、娱乐节目官网的“山寨网站”从事欺诈活动现象较为普遍。

    网络侵权信息的四大特征

  首先是易发布。从硬件载体讲,在高速发展的互联网时代,任何一个人只要在连接网络的状态下,不论是通过电脑还是手机,都能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从构思内容到输入编辑,再到点击发布,通常在几分钟内能即可完成,既方便又快捷。

  其次是传播快。互联网具有平台多、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广等特点,加之大多数网站往往对于一些负面信息、热点信息更加“敏感”、更加“被青睐”,有些媒体缺乏对新闻信息真实性的基本判断,审核把关不严,编辑随意发布或转载不容易被监管。

  第三是清除难。由于发布和转载的有境内网站,有论坛、社区、博客、微博等互动平台,有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有移动客户端、应用商店等平台,甚至还有境外网站。因此,侵权信息特别是诽谤信息一旦被登载,想要清除干净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工作。

  第四是维权成本高。被侵权人如果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从收集证据澄清事实,到提起诉讼、司法机关审理、判决,整个过程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网络侵权信息治理五举措

  网络侵权信息治理涉及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服务商、技术研究者、媒体机构、网络用户等多个方面,需加大力度,多方发力、多措并举,共同打造文明健康的网络空间。

  第一,完善侵权相关法律法规。近几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修订了一系列有关网络侵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但在当前网络侵权形势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有必要制订单行法律,对侵权认定、管辖权的适用、举证及违法成本等方面作具体规定,从而为更有效地预防和治理网络侵权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效降低侵权事件的发生。

  第二,加强网络监管和打击力度。一是加强网络信息搜索巡查。网络监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网上常规巡视和搜索巡查,重点对那些带有人身攻击、影响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及时封堵、删除,并与公安机关联手依法查处,随时随地跨地域进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网络侵权行为;二是对首次发布恶意攻击、诽谤他人言论和虚假报道的网络用户进行严厉的责任追究;三是对不加鉴别、随意转发侵权信息的记者编辑及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连带责任追究;四是加大对管理不力媒体的惩罚力度。

  第三,落实媒体把关责任。媒体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牢固树立把关意识、分清责任、明确制度。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要定期对登载信息进行自查自纠;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业务考核,对不遵守规章制度、随意发布或转载未经有关部门核实查证、攻击诽谤他人信息的行为,应给予严厉惩罚。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一是推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推行网民网络实名制;利用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政府网站,加强侵权假冒案件等信息公开,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二是提高网民及从业人员的道德素养。行业组织要定期收集发布网络侵权的典型案例,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讲,教育广大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第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息保护和维权意识。一是制作有关预防和保护公民信息知识和方法的公益广告、视频等,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媒介进行宣传推介;二是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要定期组织开展网络或现场的教育和培训,引导广大网民在日常网络信息注册登录、浏览网页、发布信息等行为中,认真检查网络隐私设置,避免在网上存储隐私信息;三是在遭遇侵权时,第一时间开展自查,查询侵权信息源头,迅速向网络监管部门举报。(刘涵: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参考文献:

  1.尚遥:《网络媒体侵权的成因、危害及对策建议》,《今传媒》,2014年第5期。

  2.邓莉:《网络侵权行为的预防与治理》,《管理观察》,2011年第6期,第17~18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4.徐伟:《网络侵权治理中通知移除制度的局限性及其破解》,《法学》,2015年第1期,第135~139页。

  5.赵静:《个人信息网络侵权的形式及治理策略》,《现代情报》,2014年第3期,第31页、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