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区政务公众账号管理,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网信办联合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即时通信工具政务公众账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60号)。

    《暂行规定》提出了全区政务公众号主体责任、注册备案、信息发布、评价考核等方面具体要求。明确提出,政务公众账号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治区网信办负责对全区政务公众账号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政务公众账号要向本级网信办备案,地方各级网信办要建立政务公众账号动态电子档案,定期巡查考核;政务公众账号第一责任人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将政务公众号开通、运营情况纳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制定相应考核评价体系,并适时通报表彰。 (内蒙古网信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