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的“网络销售中的竞争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中国青年网记者 卢冠琼 摄)
12日凌晨,阿里巴巴公布2015天猫“双11”全天交易总额达到912.17亿元,再创新的世界销售纪录。2015年是“双11”概念落地以来的第七个年头,在电商和消费者的共同作用下,11月11日已由“光棍节”彻底演变成了“全民购物狂欢”。11日当天,一组同样来自阿里巴巴的数据在网上刷屏令人惊叹:11日零点1分12秒,天猫“双11”交易额超10亿元;零点12分28秒,交易额冲破100亿元;11时50分,天猫交易额突破571亿元,打破去年“双11”全天交易额纪录。
近年来,网友忙着添加“购物车”,电商忙着掐架抢占市场,似乎成为了每年11月初常有的“风景”。今年,以天猫和京东为主的电商大战却尤为激烈,不仅在营销层面花样频出,更是将战火蔓延到了法律领域,被网友戏称为“猫狗大战”升级版。与此同时,网络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再度引发关注,消费者权益保障令人担忧。
近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主办的“网络销售中的竞争问题学术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等各单位的多名专家及实务界人士出席研讨会,就“网络销售不正当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互联网经济方兴未艾,由网络销售引发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政府监管部门应接不暇,消费者更是雾里看花。研讨会发起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戴龙向中国青年网记者说起筹备此次活动的用意,“在这样的时刻,法学理论界也不能沉默啊!我们的职责是授业解惑、析理明法。”研讨会中,嘉宾们重点探讨了近期愈演愈烈的“猫狗大战”。
“二选一”背后的反垄断争议
11月3日,京东宣布已向国家工商总局实名举报阿里巴巴集团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秩序,在“双11”促销期间胁迫商家“二选一”,即如果商家参加天猫的“双11”活动,就不允许参加其它平台的促销。次日,阿里就京东举报做出回应,认为商家选择天猫是企业实力的结果,并提示京东任何竞争都要直面现实,不要转移话题。
随后,京东以“‘天猫’投放广告宣称‘当日达当日用’、‘轻松购物当日达’等系片面宣传,属误导消费者以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为由,将天猫商城的运营商、天猫超市华北站的商品经营者诉至法院。二者之间的争斗进一步引发关注。
“作为网售大哥大的阿里,是否具有垄断地位?天猫强迫商家‘二选一’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网络销售中购买了假货,消费者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戴龙以问题开篇,拉开了研讨会帷幕。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邓志松指出,“二选一”行为已经被2015年10月1日生效的工商总局《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所明确禁止。他介绍,“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表示,此案关键点在于天猫的“二选一”行为,如果京东反映的情况属实,以天猫的市场地位,的确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首先要证据保全。赵占领分析,如果阿里对商家有“二选一”的要求,会和商家签署书面协议。京东若能提供相关协议即可证明阿里扰乱电商市场秩序,或者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有商家因参与非天猫平台的“双11”活动而受到阿里的处罚,如屏蔽流量、屏蔽页面、关闭账号等,可证明阿里扰乱电商市场秩序。
赵占领指出,尽管京东方面表示已经掌握并上交了相关证据,但对方要在法律层面或者行政法规层面构成违法或违规,需要满足三个步骤:界定相关市场,这两家企业是在什么样的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竞争;认定相关企业在这一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看这家企业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只有这三步都符合,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戴龙认为,由于互联网行业竞争具有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而根据我国现有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实很难对天猫“二选一”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定性。在德国、日本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竞争法律中都存在针对市场流通领域具有纵向依赖关系的经营者滥用相对市场优势地位行为的规制,而本案中的天猫“二选一”正是利用店商对其网络销售平台的依赖关系限制其参加其它平台的促销活动,这属于典型的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行为表现。虽然我国法律法规没有针对相对优势地位的规定,但是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和《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可以推论,天猫“二选一”行为和该规定显然是不相符的。(记者 卢冠琼)
消费者受益只是短期
“猫狗大战”也好,竞争策略也罢,对消费者来说,得实惠才是硬道理,而“实惠”有赖于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专家们指出,为了有效规制网络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需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解决一些新型的违法行为,为经营者明确违法界限。同时,需要尊重网络销售的动态竞争和发展活力上的特点,不应过度管制网络销售商或平台之间的自由竞争,特别是不应以保护竞争者为主,而应以保护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为主。
在电商平台面前较为弱势的卖家一旦“弃械”,破坏的是整个市场的稳定。短期,消费者是受益的,但是长期来看,消费者是受害的。正常的市场竞争、互相撕架,在促销日多提供优惠,消费者乐享其成。然而,一旦超出了合理的边界,陷入恶性竞争,到头来遭殃的还是普通消费者。
此外,消费者关注“双11”,追求低价,并不代表放弃了商品质量。每年双“11”过后,销售假货、虚假降价、刷单冲量等问题总会出现,成为消费者投诉诟病的重灾区。
例如,今年“双11”,小米与华为在微博中互相暗指对方刷单的行为在网上引起了波澜。微博用户@互联网信徒王冠雄 在网上曝出疑似小米手机天猫商城销售记录的截图,显示有部分匿名用户一次购买上千部手机,最高的一个匿名用户的交易记录竟然显示5000台,让人怀疑小米疑似刷单冲量。下午@华为荣耀 官微转发了这条微博,并表示“双11”拒绝刷单,欢迎大家监督,暗讽小米刷单。随后,小米进行了有力回击。@小米打假官微转发了一些疑似华为刷单的截图证据:截图的聊天记录显示,华为在动用软件刷单,此外还有京东商城华为手机的售后评价截图,疑似有多名用户在晒单时使用相同的照片。晚间,小米公司发布声明称,坚决唾弃组织黄牛刷单的行为,绝不会做;对黄牛刷单行为,会全力要求对方退单;对于以陷害为目的恶意下单及造谣抹黑行为,会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目前,事件未有定论,仍在引发关注。
此外,据国家工商总局抽查,2014年的网购正品率只有58.7%。在消协组织受理的20135件远程购物投诉中,网络购物占到了92.3%。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令人担忧。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往往不验证交易方身份,不保留交易记录等,防范风险的意识较差。且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消费者对“找谁维权、怎么维权”更无头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孟雁北指出,尽管现实中有多种救济途径,但是部分消费者通过个人利益最大化考虑,认为维权成本太高,最终可能会选择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双11”时间短而网购交易量大,如果把对商品质量、服务的监管全部推给政府部门,工作难度之大可想而知。这就要求电商平台必须负起责任,维护本平台品质。而这些远比打响价格战、盯紧对手更重要。专家们指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商品低价的“含金量”,应是电商平台在“双11”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打造品牌,树立良好信誉和形象,才是电商吸引消费者,获得可持续发展的重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