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管理工作,迫切需要针对现实存在的情况,立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自身的特点,本着既防止违法和有害信息传播、避免其不良影响,同时管理机构又不越位行使权力的原则,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方式的创新。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约谈工作规定》(以下简称“约谈十条”)出台,有望助推上述问题的解决。
一、约谈制度化的必要性
“约谈十条”的出台,有两个直接效果。其一是将其他行业,也包括互联网行业实行并在实践中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的约谈的作法,变成今后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一种制度化的工作方式。在互联网高速发展以及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问题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将约谈制度化为一种常规性的手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这种作法顺应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潮流,是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飞速发展提出的内在要求。中国的互联网相关产业发展速度很快,互联网在发展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新问题,也可能大多是以前所没有过的。在问题多、涉及领域广,同时又没有其他经验可找可用的情况下,这些问题的解决,最需要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机构和企业,甚至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共同参与进来,借助于约谈这种制度所能够提供的机会和平台,共同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共同的努力,来解决发展中产生的问题并为将来更好的发展,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
其次,约谈是在发展过程中发现问题、共同谋求解决问题的方案,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同时在借助公众力量的情况下,可能更加高效。
从启动程序来看,约谈一般是在执法机构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的情况下,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约谈。约谈制度有利于管理机构通过柔性执法的方式,既不激化管理机构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对立情绪,同时又能够将问题作更有针对性、更有建设性地处理。
第三,约谈制度,能更好、更有效地促进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互联网是个开放系统,随着上网人数的快速增加和上网方式的不断拓宽,尤其是移动互联网这几年的横空出世,使得网络内容管理出现了许多难以预料的新困难和新问题。互联网上的各种平台,尤其是具有社交性质的平台,成为违法违规内容滋生和传播的平台。内容管理的难度空前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对内容的管理就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就需要管理机构和互联网平台服务提供商、互联网用户根据时代、根据语境、根据交流对象等情况进行衡量或把握。相对灵活的约谈办法,就成为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有效补充。
约谈是互联网这种开放系统对内容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是完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制度必要的组成部分,随着“约谈十条”的生效,约谈将成为一种常态化的互联网新闻信息管理模式。
第四,互联网约谈制度,是对互联网创新力量的包容和支持。
管理互联网内容、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的行政行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处罚的层次上,还应当在适用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在解决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在通过约谈而实施的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企业参与,甚至是用户和专家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各方的带有协商性的约谈措施,既及时帮助互联网企业发现问题,又不至于因为措施的过于刚性和缺乏回旋的余地而使管理机构和企业走向对立的地步,使互联网企业在还没有明白是怎么回事的情况下,就因为政府的处罚而失去继续发展壮大的机会,避免互联网企业被一棍子打死。
这种约谈的机制,有利于政府管理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形成合作共赢的格局,有利于形成民主管理的风气,有利于保持企业的创造力和活力。
二、约谈制度的功能
“约谈十条”是国务院授权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情形时约见其相关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纠正的行政行为;是管理部门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日益复杂的新情况、新形势而采取的新型行政管理方式。
从约谈的权力来源看,约谈是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利用自己拥有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实践中违规现象突出或违规后果严重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要求其在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以减少或杜绝违规现象的持续发生,或避免产生更大、更坏的社会影响。
约谈对互联网企业来讲,也是一个与管理机构进行交流沟通的机会。即可以在与管理机构主导的约谈过程中,及时发现自己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方面的漏洞,及时弥合企业在执行相关法律规定过程中存在的认识方面的偏差,及时找到解决相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约谈还有一个功能,就是在管理机构主导的约谈过程中,企业可及时向管理机构反映自己的诉求,解释自己对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过程中所作出的努力,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发展谋求更多的认同和政策支持。
约谈对于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管理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约谈是沟通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的桥梁,通过约谈制度的设立及运用,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较有代表性或较普遍的问题,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违规的规律性和特殊性,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违规现象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从而为全面提升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约谈来自法律授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执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约谈十条”这一规范性文件是有充分法律授权和依据的。
通过约谈这种方式,有助于促进有问题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提升责任意识,依法提供服务。约谈并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首创。其他行业,比如物价管理部门对违反特价政策的企业,也广泛使用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也在实践中使用过约谈制度。2015年2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就2014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联合约谈了网易公司负责人。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业务局及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负责人对近期受到大量网民举报、违法问题突出的新浪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了联合约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过约谈问题较多或问题较突出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通过与其直接面对面座谈或交流的形式,指出其在经营或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政策,并听取互联网企业对自己行为的辩解,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整顿或调整措施,督促互联网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在实践中,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有自主予以纠正的义务。
约谈过程产生的约谈纪录,既是对被约谈企业的告诫和提醒,又类似于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取整改措施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实践中,被约谈企业如果不理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警示,按照规定,有可能招致更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