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余晓洁、崔清新、潘洁)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13万亿元,同比增长25%。网络商品零售额约2.8万亿元,同比增长49.7%。网络商品零售额超过全社会消费零售总额的10%。
这组数据意味着:在经济新常态下,电子商务交易额增速是GDP的近4倍;按人口13万计,年人均电子商务交易额1万元;越来越多的中国人把越来越多的钱用于网购。
如何立一部良法,为电子商务这一经济增长新引擎“护航”?如何立一部良法,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组长吕祖善13日接受了记者的专访。
2015年立法关键年 2016年提交审议
吕祖善:2013年12月,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全国人大财经委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法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2014年全年,围绕电子商务监管体制、市场准入及退出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14个立法课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组织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交流汇报各项课题研究成果,标志着电子商务立法筹备和调研阶段基本结束,正式进入起草阶段。
目前,已形成了五个版本的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接下来将通过充分讨论,形成一个共识度较高的立法大纲,并据此起草法律草案。
按照立法工作计划,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将在今年年底基本完成。目前,我们正按照规范的要求抓紧工作。如果条件成熟,明年适当时候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项指导思想 五条基本原则
吕祖善:电子商务法立法指导思想可概括为12个字:促进发展、规范秩序、维护权益。
发展始终是第一要务。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电子商务法要从法律上明确电子商务参与者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规范电子商务秩序,明确“游戏规则”;创新政府对这种新业态的监管方式。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将被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也要依法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是为了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促进市场更趋成熟。
此外,这部法律还应该遵循几个原则。一是促进发展,消除障碍,特别是消除法律障碍,比如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现在还没有法律地位。二是政府干预最小化,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三是技术中立、鼓励创新。四是维护交易安全。五是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消费者监督四维共同治理。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下来后,应该贯穿法律制定的全过程,而且对相关的部门规章也有指导作用。
“简”与“要” “无为”与“有为”
吕祖善:我认为立法要“简”。“简明”不是回避问题,而是“扼要”——抓牛鼻子,解决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对人民群众意见集中的问题,尽可能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范。
我国已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规范商务行为的民商经济法律法规。定位为电子商务领域“上位法”的电子商务法,不会是一部“大而全”的试图涉及所有商业领域法律,不会对已有的关于商务行为的规范做重复规定。而是着重解决电子商务的新矛盾新问题。
相对于电子商务“井喷式”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突出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缺乏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法律空白较多。如对电子票据、电子发票、电子提单的合法性都没有规定;对于电子商务运行中核心的如电子交易、电子支付、交易平台、数据与隐私保护、网上交易消费者保护等涉及交易环节有效性、安全性和相关权益保护的问题,尚未涉及或涉及较少。二是电子商务相关行政规章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必要的衔接和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亟待清理。三是电子商务天然有跨领域、跨国界等特点,传统的、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很难适应互联网经济的特性和要求。
面对这些突出问题,电子商务法起草组要“有所作为”,在立法过程中将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立法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一步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开门”立法深入调研 为创新留下“空间”
吕祖善: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服务业态,发展创新极快,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交易主体真实性、假冒伪劣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突出,社会各界对本法的出台很期待。
我们始终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启动后,我们“开门”立法,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电商企业各个方面,深入交流广泛调研。既立足中国国情,又借鉴包括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在内的成熟理念和先进经验,多次组织国内国际商务法专家座谈会交流会,听取多方意见。草案形成后,会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电子商务是新兴的、充满生机活力的产业,很难说接下来还会有什么突破性的、颠覆性的创新。为立一部管用、好用的良法,必须看到电子商务的无穷潜力、对电子商务的创新留予足够的“空间”。
(原标题:促进发展 规范秩序 维护权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吕祖善谈为电子商务立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