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六:某袜业公司网上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当事人诸暨市何伟袜业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于2013年12月起将其生产的标有 标识的童袜通过其位于阿里巴巴网站上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销售,合计销售7353笔,销售额16645.60元;并在同一互联网交易平台销售其生产的无任何商标标志的童袜,其中在童袜图片上标有 的童袜销售了19182笔,合计销售额为43199.40元。2014年9月4日被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牌头分局查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罚款10万元。

典型案例七:某个体诊所未在其网站首页自行亮照案

2014年8月28日,河北省迁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网剑专项行动中,巡查发现个体工商户何建先开办的迁安市圣亚门诊部未在其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行为,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于2014年9月12日前改正上述行为,但当事人至2014年9月28日仍未改正。2014年9月28日,工商部门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八:某金店经营者通过微信发布虚假信息案

2014年9月16日,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举报,发现当事人奚忠明在其大丰市萃华金店微信上发布的广告内容涉嫌欺诈。经立案调查,当事人9月12日在其微信上发布的“黄金228元1克”、“黄金全城最低价228元”的广告,并没有向消费者明示其销售的黄金价格优惠的具体内容,并且实际销售价格与宣传内容不符。当事人以虚假的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第四款“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3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九: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在网上进行虚假宣传案

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至7月15日在明知所发布的西山艺境项目正在建设之中,虽已取得预售房销售许可证,但尚未竣工,不存在二手房的情况下,为了招揽客源,以便获得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渠道费用,仍然将房源信息在搜房网二手房栏目下发布,并且每日保持维护更新,共计发布20条,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北京市工商局门头沟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5万元罚款。

典型案例十:某网店经营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14年10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淘宝两家网店的经营者王伟设在本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有3270件女装的领标、吊牌均标有“ZARA”商标等内容,涉嫌侵犯“ZARA”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当事人2014年9月中旬分多次从阿里巴巴网站上购进5个品种共计4000件标有“ZARA”标识的女装开衫,在上述两家网店销售,未销售出的3270件存放在其仓库内。经商标权利人委托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进行鉴定,当事人在其开的两家网店上对外销售的上述女装开衫,系侵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4年11月11日,工商部门依据《商标法》的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伟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ZARA”女装开衫3270件和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乔雪峰 邢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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