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正荣]

谢谢阿拉木斯先生,今天还有一些时间,机会很宝贵,我希望能跟在座的其他朋友有一些互动,看有什么问题我们交流一下。

[提问]

我们最近在研究开放政府数据,刚才你也提到数据的利用,我们也跟法学老师讨论,有两派意见,一派认为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已经够了。另外一些人说不够,所以需要修订法律,就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想问李老师有一个问题,因为您刚才提到准入制度,您怎么思考简政放权,现在强调事中事后的监管,这个会不会影响市场活力。同时因为有准入制度我们担心出现一些利益寻租的问题,到时候是谁付钱谁入的问题。

[李欲晓]

谢谢,开放数据确实是现在全球的一个热点问题,八国集团也专门宣布了开放数据的宣言,我想今天进入网络时代,整个信息资源变成战略资源,如果把政府掌握大量的数据对社会开放,供企业进行公开的利用,就可以有效的降低信息成本,对整个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巨大的作用。这是我理解大背景下各国都在进行的制度设计。

像北京市已经开放了基础数据库,很多企业利用这个接口来进行二次开发、三次开发。很大程度上跟信息共有联系,这也是为什么这些开放信息数据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指导政策也好,或者说立法也好,因为时间关系没法详细说,只能把这个观点说出来。我一个博士在国内第一个写这个问题,就是研究开放数据,因为立法有规范的作用,还有推进的作用,引导的作用。从我了解的情况来看,现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在制定过程中也把开放数据放在很重要的战略。谢谢。

[提问]

请问王四新教授一个问题,比如说我们网站删除了网民的发贴,是不是构成对言论自由的侵害?

[王四新]

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首先我们要区分,网站的经营行为和我们说的这个经营行为对于一项宪法性权利的影响,从实际效果来看,经常删帖或者自己的帖被删,或者我们想看的帖子一会儿看不到了,对于我们接受信息是有一定影响的,但是这个问题本身,我认为它主要是一个网站和用户之间的行为,就是他们之间可能是网站会基于自己管理的需要,由于不同网站对自己网站究竟形成一个怎么样的网络生态环境、言论生态关系是有诉求的,你发的言论会不会对他这个诉求构成影响。第二个对他的网站形象会不会有影响,这个是需要考虑的。

言论自由是宪法上的权利,宪法权利上的保障是一项由国家来保障的义务,我帖子被删觉得不舒服,但是我不认为它是一个典型言论自由的问题。当然在删帖的时候我们要做到于法有据,或者与你和用户之间订立事先的条款是不是一致,如果真的属于网站自己实际经营的需要,同时又是符合我们和网民订立的这些基本规则或者说约定的话,我觉得问题不要想的那么严重,不要动不动上升到侵犯言论自由不自由的问题上,谢谢。

[提问]

你好,我的问题是提给阿拉木斯的,是关于电子商务,中国的电子商务立法逐渐与国际接轨,尤其是中国的电商法与更多的缺乏立法根据的这些国家立法产生了冲突。另外一个问题,中国的电商法如何保护电商的利益,比如说阿里巴巴的利益。

[阿拉木斯]

谢谢,电子商务是一个国际性很强的事务,从1996年的联合国贸法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开始,明确了一些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功能等同、技术中立、非歧视等等,这些一些原则,在我,2004年的电子签名法中也得到了非常好的贯彻。我想这些原则也是我们这次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我们虽然可能有一些是国内的市场的问题,但是在解决上也一定要遵循这样一些国际的原则来处理,这样的话能够做到与国际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治理方式能够同步,我想这样的话,有这样一些原则方面的保证,就可以使得我们这样一部法律和我们有一些电子商务交易关系的其他国家法律能够有很好的协调。或者涉及到跨境电子商务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可能会更顺畅一些。

你提的第二个问题,我觉得也提的特别好,因为我们在电子商务法,首先强调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这个没有问题。但是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电子商务法可能更多的考虑还是一种权益的平衡,不仅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要保护平台的权益,保护网商的权益,尤其是中小网商,他们其实是网络上的弱势群体,他们遇到一个职业差评师的时候也是束手无策的,所以可能我们在法律的设计当中,除了保护消费者权益之外,可能要整体上的权益平衡。或者说规范买方、卖方、平台、服务商他们的权益平衡,形成一种法治化、规范的一种和谐的电子商务购物交易的环境,这是我们电子商务法很重要的一个宗旨和目标。

[主持人刘正荣]

我想补充一句,现在中国的市场经济是非常自由的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我们在制定电子商务法这个过程中一定不是内向的眼光,而是外向的眼光,是面向未来的眼光。会充分考虑中国这个大市场与世界市场的连接,会鼓励自由的竞争,更要保护公平的竞争,谢谢。

[提问]

各位专家好,其实昨天在互联网领袖的高峰对话我们关注到一个问题,就是隐私的问题,互联网大佬对这个问题也进行了回应,马云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隐私是大家需要适应的问题,李彦宏认为大企业掌握了大量的数据。张朝阳认为这些公司想要获得这些数据的话是非常容易的事情。我想问各位专家,你们在互联网时代里面的隐私是什么状态?第二个问题,我们在国家层面有没有考虑对公民隐私权进行立法?谢谢。

[周汉华]

当然是这样的,网络时代个人的隐私,面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大的风险,正是因为如此,从国际范围来看,隐私权从权利的性质已经从传统的民事权利变成宪法的权利,保护范围从原来很窄变成更宽,保护的国家从一个国家到越来越多。隐私的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是一个双赢的关系才能真正发展,否则的话很难有一个持续发展的基础,这是我对你的一个简单回答。

[提问]

我注意到五位演讲嘉宾中,其他四位都是学者,唯有主持人刘先生是公务员,我想请问一下刘正荣先生,您从事互联网的管理工作、研究工作和政策法规制定工作这么多年,我们国家下一步网络立法侧重点在哪里?

[刘正荣]

谢谢你的问题,首先我想说我们国家围绕网络空间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够用,但是完善的余地还是比较大,今后我们的网络空间法治建设将主要围绕网络信息服务的进一步规范,如何更好的保障网络安全,再有一方面,就是如何使得网络空间的治理规定更加的清晰,我认为我们将来的着力点主要是围绕三大方面,具体讲就是进一步明确网络空间行为主体的责任,至少有四方面的行为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使用者、监管者和监督者。就是要使得各行为主体他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的清晰、明确。

第二个着力点就是要解决网络空间执法中面对的一些现实问题,比如管辖权的问题,证据的保存获取问题等等,就是有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从最紧迫的问题解决起。

第三个着力点,更加科学和有效的来规范网络空间的秩序。怎么规范?我个人认为要符合四个最基本的原则,我相信也是今后这一方面工作的努力方向。第一个就是要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第二个就是要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构建诚信,第三个就是有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网络空间更加可信赖,因为只有更加可信赖才更有价值,更有用处。

第四个需要把握的一个原则就是要避免不必要的立法,业界自身能解决问题的由业界自己去解决。

目前正在进行的工作,除了电子商务法正在抓紧起草和调研,也在抓紧做制定网络安全法的工作,网络空间未成年人保护的条例制定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已经有了初稿,正在进一步在专家范围内征求意见,将来也会向全社会来征求意见。

除上述之外,我们还在做一项工作,就是修订2005年发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修订的办法里面会充分考虑到移动互联网以及相关服务的发展这方面的因素,将充分考虑到我们国家互联网市场发生的新的变化。目前这个修订工作基本完成,下一步也会在更大的范围来征询意见。我就介绍这么一点情况。

[提问]

阿拉木斯主任你好,听说你参与了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工作,请问电子商务法对打击网络售假有规定吗?

[阿拉木斯]

谢谢,很好的问题,还是在研究的阶段,因为是去年年底刚启动,今年包括我个人参与了一些,主要还是前期的研究,从研究的角度肯定是有这些问题的,打假、产权保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些都是目前研究的问题,都跟这个有关系。在研究之后会有一个框架,在框架之后才可能有一个你提到的条款,一个一个条款的法律草案,这个最快也得到明年。目前还没有一个成型的草案,所以还不能说有还是没有。

[阿拉木斯]

针对你这个问题,关于网络售假打假的问题,我个人也有一些想法,这个问题当然很重要,对于网络市场的净化,保护知识产权、消费者合法权益,可能目前线下已有的法律我认为基本上够用,当然要关注,可能还是要靠现有的法律体系来解决这个问题。电子商务当中的法律问题分成三种,一种是线下的问题到线上简单的延伸,就是穿了一个网络马甲,对于这个问题基本上不需要单独另订立法条。第二类是延伸,延伸了以后他的法律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比如说代购,线下也有代购,它的性质不如网上活跃,这有一个难题,怎么解决线上线下的平衡。第三类是这种问题是线上独有的,线下没有,针对那些特有的事务,尤其是我们解决问题的成熟度和它的复杂性已经到了需要立法或者立条文解决的时候,这个专门立法是有必要的。我个人认为打击假冒伪劣还是第一类的,它需要考虑,但是专门订立更多的法条我认为必要性不是特别大,谢谢。

[主持人刘正荣]

各位嘉宾,时间过的很快,在刚刚过去的一百分钟里面,可以说涉及的话题很广,内容也比较多,网络空间法治化这个问题,或者说网络法治问题十分重要,但是又很复杂,有许多新的课题需要我们研究,所以尽管负责,我们也要努力把相关的工作特别是立法工作做好,因为它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也是越来越有国际影响,所以我们在制定相关的法规过程当中,特别注意研究世界其他国家的一些法律,包括我本人,可以说发达国家或者主要互联网国家的相关法律的原文,我都研究过。我们在座的各位专家也都是这种情况。

我最后想说,刚才四位嘉宾的发言,如果提炼出关健词的话,就是两个词,责任和秩序。这两个词很简单,但是内涵十分丰富,我想说互联网已经是现代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的部分,网络空间是现实的,现实社会空间和网络空间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因此,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也不应是道德洼地,一切适用于现实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也都应当适用于网络空间。同时,除了法治,在网络空间还要大力倡导自律。服务提供者和服务使用者都要增强自律意识,通过我们各自的自律来为弘扬真善美做出贡献,为构建清朗有序的网络空间做出贡献,一个有序的法治的清朗的网络空间,才会使得网络本身更有价值,也才能使得我们每一个人从中获得更多的好处。

今天的论坛到此结束,谢谢各位的参与,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