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刘正荣]

谢谢王教授,我们下面请李欲晓教授做主题演讲,他主要谈弱势群体的网络权益保护问题。

[李欲晓]

各位早上好,很高兴跟各位就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问题做一些探讨。我是很赞同刚才讲到的先规范后发展和边规范边发展的思路,可能对于未来网络空间规则和制度的建设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这两天一直在讨论全球互联网未来发展问题,也有来自各个国家一起在探讨,网络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安全各个领域的整体发展态势。在这个过程当中,实际上之所以有这么大的热情大家坐在一起,我个人的看法就是我们所面对的世界正在发生改变。

[李欲晓]

我们信息的获取方式、生产方式和再生产方式、交易方式、流通方式、安全保障方式,这些方式从古至今发生了非常大的,在最近十年或者二十年当中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由于这样的一些改变,导致我们今天所处的社会进入到一个网络社会当中,这种社会的变化,包括它的社会结构的变化。我们的生产、交易、流通、工作流程这些方面都在发生变化。与此同时人和人的关系,人们在社会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人在每个组织当中的作用,组织的价值、组织的作用,今天在社会层面来讲都在发生各种层面的改变。因为这样一些改变必然导致了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人在社会当中的行为和相应的行为方式都在发生变化。

[李欲晓]

因此,从研究法律的角度、研究社会规则的角度来讲,也必然要考虑如何建立新的规则体系,去适应这样社会结构的改变,人和人之间关系的调整,和人们行为的变化,以至于面向未来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规则体系。

在我们前两天讨论的,涉及到互联网方方面面的过程当中,实际上我感觉到我们探讨的话题,可能不仅仅是中国的行业界,或者是学术界的关注,而是世界各个国家都在关注同类的话题。

[李欲晓]

每一个群体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应该是什么样子。他的行为规则,或者他的行为方式应该是什么样子。我们的未来,我们的下一代,他们的生活,他们的方式又应该是什么样子,我觉得在这些方面,其实我们今天应该开始考虑这些问题。

[李欲晓]

虽然我们过去考虑更多的可能是网络发展问题,考虑的是网络给世界带来的创新和革命。那么今后的考虑可能不仅仅是涉及到创新和革命,更多的是对社会上每一个群体的权利保护,未来发展的长期性、持久性,以及这个过程当中我们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制保持这一点。

[李欲晓]

我以中国互联网发展的情况做例子,按照今年最新公布的数据,2014年6月份,18岁以下未成年人网民占了中国全部网民的18.7%,18岁以下的网民达到1.18亿。64岁以上的网民规模是1300万,占到整个网民数量的2.1%。统计当中无业者和下岗失业者的比例也占了很高的比例。这里面之所以把它们称作弱势群体,可能这个概念不是完全准确或者非常精确,我们思考角度在于说在这里面,这些群体的人应该是我们要关注的人,不仅仅是信息服务提供者、生产者和普通消费者。当他们对互联网、对网络的应用和服务有需求的时候,这方面我们怎么考虑?比如我们对失业者、弱势群体,能不能提供重新就业的机会,能不能提供需求生存的能力。我想在中国互联网发展过程当中,有很多励志的案例,但对这样励志的故事,怎样变成一个社会的规则和社会的体系,这是需要进一步深化和进一步考虑的问题。比如说网络介入和服务过程当中,对于老年人而言可能遇到的一个问题就是上网教育问题,或者说上网的学习,比如说什么样的设备,怎么样上网,另外他想要浏览的网站是什么样子。在网上我们老年人又属于是有钱有闲的,他们也容易在网上面对网络诈骗的问题。这个情况下应该对他们进行怎样合理保护。

[李欲晓]

不同残疾人群体,他们在面对网络丰富多彩世界的时候,他们也有权利享受网络空间,也应该有权利得到网络的服务。对他们的特殊上网设备的制造,这种设计,我们在这些方面是否应该多一些的考虑,我觉得这方面我们需要考虑,包括像专门网站的建设,比如说面向聋哑人、盲人的建设,是不是应该考虑?我觉得这方面我们要考虑。另外还有网络当中其实存在网络歧视的问题,对于不同能力欠缺的人,可能这里面确实存在着我们建设当中普通歧视的状态。对于失业者而言怎样做到不让他们网络成瘾,这些都是我们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当然这个领域我们也要看到,其实今天讨论的是未成年人的群体,通过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探索对弱势群体保护当中找到一条合理的或者说具有可操作性的道路。

[李欲晓]

这方面我们其实可以看到未成年人本身是一个特殊群体,就这个特殊群体本身来讲,第一个有很强的网络实用性,很容易受到网络的应用的吸引。与此同时,又是非常活跃的网络群体,有非常强的积极参与性,在这个过程当中,又是特别容易受到网络各种各样因素影响的群体,因为他们处于一个特殊的身理、心理、智力发育的阶段,对于网络的使用和对网络环境的塑造,应该怎么样保护未成年人的群体,也应该是我们考虑的东西。

[李欲晓]

我这里面列了一个饼图,就不详细的介绍,因为这个内容大家网上都可以看到,包括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在网上他们对于各种各样业务的使用,包括他们的兴趣或者着眼点,当然我们这里面也可以看到不管是18岁以下还是25岁以下青年人,在网络的使用当中实际上已经成为各个网络主要的服务提供者,他们主要的服务对象。我们在做制度或者设计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到这些问题,未成年人网络空间面对哪些问题呢?我想是这些方面,一个是网络色情,大量网络信息,并没有说由于在网络空间当中有未成年人的参与,我们服务提供者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信息,所有的信息都在一起。所以他们可能会受到网络色情的影响。还有网络欺凌,往来网络空间的行为规范没有建立起来,包括未成年人之间,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欺凌,大量的暴力,大量的例子出现。还有网络成瘾的问题,还有网络犯罪的问题。我们关注的是未成年人对网络的兴趣,包括自身能力的体现,甚至是荣誉感,使得很多人容易受到一些网上信息的诱导,所以走向网上犯罪的道路。对未成年人群体来讲,网络隐私泄露的问题可能会更为严重,因为他们更缺乏保护,因为家长对他们的保护不足。

[李欲晓]

对于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保护,我想也是一个国际通行的做法,我们对于各个国家的保护模式做了一个简单的归类。比如说像美国或者是新加坡,他们的保护更多是以国家主导的管理模式进行保护。这样的一种保护,我个人的看法,有一定的缺陷,就在于保护受到地域的限制,而网络本身是跨国界的现状。对于不同国家制度设计当中所存在不同的理念,不同的执法方式,不同的地域限定当中所产生的冲突,将影响这个保护的有效性。

[李欲晓]

另外一个代表是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通过终端用户选择的方式,这个以澳大利亚或者是法国这样的国家为代表。这个当中实际是通过行业组织对于行业本身提供了相应机制的设计,这个有它的有效性,但同时过多的依赖于企业的自律,这个方面确实是否能够取得这样的效果,需要企业的自觉,需要企业主动承担责任和义务,这个过程当中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我们觉得是需要思考的。

[李欲晓]

目前而言,我们认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应该说是有法可依的,但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比较零散,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尽管我们有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东西,我们仍然需要完善法律的建设,建设法律当中需要考虑基础的思路,包括我们需要去参考或者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立法,也有学术研究的成果,以及相应设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比如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应该一致。与此同时考虑起草原则当中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个方面是重点突出权利有限的原则,这里面要把行业发展和制度创新这块作为兼顾的考虑,第二个,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当中鼓励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正向的成长,第三个,充分利用国内外现有的成果和经验,密切结合中国的实际,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加强行业的监管,通过设定行业的义务来提升企业权利的意识。第四个,理清政府职能范围,改善管理界限不清、职能不明的状况。

[李欲晓]

另外,未成年人应该是在特殊保护和有限保护的范围当中。网络空间的权利是未成年人法律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权利应该受到特殊保护,而这样的特殊保护需要有专门的保护机构予以实施,与此同时我们这里面也考虑对于未成年人网络权利里面所涉及到的网络信息隐私的保护,平等使用网络、合理使用网络的权利,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都是必要的。此外我们建立相应的监管机制也是非常重要的。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在这里面需要面向未成年人建立起来网络有害信息的禁止制度,要保证在网络空间当中面向我们的未来,面向民族的未来,面向他们适合的网络环境。

[李欲晓]

各个主体应该在网络空间的未成年人保护当中,承担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家庭作为主要责任承担者,包括学校作为多种层面义务承担者。包括政府部门、司法机构和网络服务业者和社会组织应该在这里面都承担各自的义务。从家庭来讲网络方面要行使他的网络监护权,另外从学校来讲,要明确学校的保护地位,也要明确学校在网络安全方面所承担的教育和对于教师的能力培养和相应的自律性的要求,以及明确相关的保护义务。

[李欲晓]

另外,在学校当中,因为未成年人大部分的活动时间是在学校,所以对于网络欺凌这方面,学校应该进行相应必要干预的权利,以及协助矫治网络成瘾,当然我们认为网络成瘾的矫治重点或者主体应该是家庭承担。与此同时社会组织和政府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职责。比如绿色网站的建设,比如说新闻媒体承担起相关责任,比如说行业检查责任,比如说准入评测机制。还有加强上网营业场所的管理,对网瘾的矫治和标准化和规范化。还有实施网络过失行为的删除制度。尤其对未成年人应该给他限权,另外举报有害信息合理渠道都是必要的。司法机关也要与诉讼有关的隐私权保护。我们需要认真的思考各个主体的责任。所以这里面可能涉及到一般性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教育机构、有效信息传播责任和相关其他环境提供者责任,还有监管者的责任,还有相应上网营业场所的责任等等一系列方面。

[李欲晓]

我希望网络的权利应该成为今天中国少年的法定权利。未成年人的网络权利应受到特殊关注、有限保护。各个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网络保障体系当中,应该承担不同责任和义务,并且依法落实,而且对未成年人网络权利的侵害应该受到法治制裁。所以这个方面我想不光是我们的一个探索,这也是世界各国,面对我们人类未来,需要共同探索和合作的事情,今天把我的一些想法拿出来跟大家交流,谢谢!